普通债权额是什么意思
更新时间:2024-05-2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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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将为你解释普通债权额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普通债权的偿还顺序。我们希望通过这些信息,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一法律概念,并在实际生活中加以运用。
一、
普通债权额是什么意思
1.普通债权额,又被称为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额,是指在破产程序中,除优先受偿的特殊债权和有担保的债权之外,无担保的债权人按比例分配破产财产的权利。
2.它是衡量债权人利益保障程度的重要指标。
3.普通债权额的主要特点在于其平等受偿的原则,即在破产清算或重整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二、
普通债权额的法律地位
1.普通债权额的法律地位体现在破产法的按比例分配原则中。
2.在这个原则下,有担保的债权人和优先受偿的特殊债权人优先受偿,而普通债权人则按照债权比例分配剩余的破产财产。
3.尽管无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受偿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但由于普通债权额所占的份额最大,其法律地位在破产程序中仍然至关重要。

三、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为:
1.设立了担保的债权;
2.没有担保的设立担保的负担较重的债权,如果财产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则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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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有哪些意思
破产债权的分类具体包括:
1. 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的不同,包括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以及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2. 根据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3. 根据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4. 根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否享有表决权,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
人民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按规定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在一定期限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其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被担保债权金额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被担保债权数额指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当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主动债权人指的是和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签署,契约才能成立生效。
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的关系,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所以该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
此外,合同内容若约定不明确,可参考以下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市场价格或政府定价执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货币接受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或义务履行方所在地均可。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双方可随时请求履行,但需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选择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义务履行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由债权人负担。
破产中的普通债权是什么,有哪些规定
破产债权是指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是以破产企业为对象、特定化了的一般债权。
当债务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如果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