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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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是对债务人享有一定的权利义务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债权人转让自己的债权给第三方的,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的。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

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1、甲方将车主 的 轿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 ,小写 。

  2、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 年 月 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3、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4、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5、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6、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地址: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时签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二、

撤销权成立的要件

  1、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另外,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券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大地的履行期的行为,债权人可以撤销。“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格7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规定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例如结婚、收养或者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者承认等,不得撤销。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提供劳务的目的的民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已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三)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历,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债务人减少清偿资历包括两种情况:一为减少积极财产;二为增加消极财产。

  2、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三、

债权转让时不得改变哪些主要的内容

  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债权转让主要内容的债权转让不成立。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车辆债权转让协议是需要把当事人之间的基本信息、车辆债权转让情况、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写清楚的,然后才能签字盖章的。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范本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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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一、车子债权转让的意思是什么 1. 车子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在部分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二、哪些情况不能进行债权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如果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该约定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车辆债权转让协议范本
这个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代写
债权债务转让车辆协议怎么制定?
汽车债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 1、债权转让后,原债权人脱离与原债权关系,第三人转为债权人; 2、当债权发生转移时,附从于其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一并转移; 3、原债权人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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