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八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第三十条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1、撞到自家人的免责
2、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3、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4、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5、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6、拖着没保交强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7、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8、被车上物品撞坏不赔
9、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等等
10、酒后驾车、无照驾驶,行驶证、驾照没年检的,保险公司也可以拒绝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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