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关于停车场的所有权问题,在我国一直广受关注。有些小区的停车场属于买卖就可以私人所有,有些小区属于公共所有,有些小区因为靠近商业楼,还会以租赁形式租给外来人员。那么,究竟停车场所有权归谁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如果地下停车场经过面积分摊了,所有权就是全体业主的,如果在房产证里的面积不包含地下停车场的分摊面积,所有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商。但一般,现在停车位都是买的长期使用权。不会给单独的产权证。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依法有如下两种情况:

  一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二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停车场所有权归谁

  二、小区的停车位能够对外出售吗

  要明确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法律性质。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一般来说,依当时规划和批准,是供小区内全体业主停车之用的,自然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之一,也是整个建筑物的公共使用部分。因而,住宅小区内部的停车位不能脱离小区住宅房屋而单独买卖。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以上便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停车场所有权归谁的内容。经过买卖的专人车位属于买方业主所有;小区公用车位属于公有财产,小区业主共同使用。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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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没有办产权证才会引起纠纷,我怎么才能要回遗嘱?
要回遗嘱?如果是你自己 立的遗嘱,可以再立一份或者将原来的遗嘱作废就可以.
这样的情况是属于共有财产吗?如果属于共有财产我想所要在我姐姐那里的遗嘱该怎么办?
哥们之间的矛盾最好是协商解决,如果非要法庭见,你可申请法院要求你姐姐出庭作证。他要证明有遗嘱那你就胜利了。
我有三间房子和我的哥哥一起居住,没有办理产权证。法院判的合理吗?这是共有产权吗?
需要结合宅基地情况,判断产权归属,出资或者投入劳动者可以要求补偿,份额多少依据证据酌情判决。
地与树的所有权
你可以收集证据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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