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公民依法继承他人遗产的权利。因此,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当事人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居住地办理。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3、当事人享有继承权的证明,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被继承人的遗嘱等;
4、本人签字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者将自己放弃的权力转移给他人。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确认继承权可以放弃的同时,司法实践中还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弃继承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以后做出。因为于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并不享有可以处分的主观权利,仅享有客观权利,而客观权利仅是一种资格,是不得抛弃的。
2、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在遗产分割前做出。因为遗产分割之后,遗产已转化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这时,继承人即使放弃所得遗产,放弃的也已经不是继承权,而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
3、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征求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均有放弃继承权的自由。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继承权的放弃是否可以附保留条件,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争议点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
(1)继承人可否部分放弃继承权?我国现行继承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继承权具有不可分性,只能全部接受或者全部放弃,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不允许部分接受或部分放弃继承。
如果允许继承人部分放弃继承权,就会导致继承人只继承权利,而不承受义务。如果继承人只想得到部分遗产权利,而将应得的其他遗产权利让与其他继承人,则其完全可以在接受继承后对其所得的遗产为让与或在遗产分割时放弃。
(2)我国继承法并未区分不接受继承和放弃继承。
我国继承法上规定的放弃继承就是不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也就是不参加继承法律关系,不能取得遗产,当然也就不能将其所得的遗产让给他人。至于继承人表示自己不接受遗产,而将遗产让给他人,这并不是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而是放弃遗产的意思表示,是对其参与继承后所得遗产的处分,而不是对继承权的处分。
1、一般情况下,继承开始以后,一定要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话,其中也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全部放弃或者是丧失继承权的,这样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进行继承。
2、继承份额一般是指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时候,份额一般是均等的。对于一些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还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要予以照顾,一定要适当的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一些有抚养能力还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3、继承人一定要经过协商一致,这样就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也是非常重要的。房屋在继承的时候,还需要经过房屋的评估、继承公证、房屋的测绘还有继承的登记四个主要的步骤,这四个步骤在房屋继承的过程中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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