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公司灭失预警机制
公司灭失预警机制一般由三个部分构成:
(1)公司灭失预警管理机构
(2)公司灭失信息分析机构
(3)公司灭失预警的结果及处置
2、引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根据民事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休眠公司的适用应当符合以下一些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公司法》第20条将其明确界定为“公司的债权人”。
(2)行为要件。
第一是行为必须是逃避债务的行为,这里的逃避可能表现为欺骗债权人、抽逃出资、规避法律等形式;第二是行为人逃避债务的行为是通过滥用公司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或财产相混同来实现的。
(3)结果要件。
结果要件即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否则不产生否认公司人格的法律适用。
3、设立公司保证金和承诺还债制度
4、完善立法,增设逃避清算之罪状
1、债权人代位权,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2、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4、债权转让权。
我国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两种保证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一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保证合同中,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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