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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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人的代位权简单的来说就是,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刑事债务人的权利。但代位权虽然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可是想要合法行使,也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二、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

  1、债权人

  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一般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消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但对此问题司法解释做出了如下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债务人

  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当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如债权人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务人有权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且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其次,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债务人。受理法院在代位权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法中止诉讼。不管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对代位权诉讼做出的裁决均对债务人有影响。

  再次,当代位权成立,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与债权人、次债务人的相应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受偿,债权人还可就剩余部分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如次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尚有余额,债务人还可就此向次债务人主张。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对于所有的债权人而言是共益费用,由此形成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清偿。

  3、次债务人

  对次债务人来说,债务人对其享有的权利,无论是债务人自己行使还是债权人代位行使,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和利益均无影响。因此,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均可向债权人主张,如不可抗力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利瑕疵抗辩等等。但是这种抗辩应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之前所产生的债务为限。如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因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取得对债务人的抗辩,不得对抗债权人。因为此时债务人已丧失了处分权。若次债务人因对债务人为清偿而取得的债务消灭抗辩权,可以之对抗债权人。次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则不得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对抗债权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须通知债务人,通知后次债务人对债务人开始有抗辩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为您作出的详细解答。综合可知,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是有着比较严格的条件的,我们可以把它们归纳为:债务关系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延迟、债权人有保全债务的必要。也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债权人才能行使相关的权利。最后,若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将有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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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留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包括以下各项: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以后,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债权人才能留置债务人交给其占有的财产,在此之前债权人无权留置。 3.留置财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留置权成立的消极要件包括: 1.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根据《物权法》第232条,法律明确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2.留置不得违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物权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 4.留置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请问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要经过哪些步骤?
可以来所里面谈一下,一般就是签协议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