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青苗补偿申请书需完善以下资料:
1、事由;
2、补偿标准;
3、补偿范围;
4、补偿内容及数量;
5、补偿金额;
6、补偿金的支付方式;
7、青苗的清除时间;
8、法律责任;
9、协议的份数;
10、合同签订日期等。另每份合同须有合同编号(仲拆字[20XX]XXX号)。
11、青苗权属证明:在现状地形图上加盖村小组公章证明权属。
12、拆迁补偿核准表:户主签名,户主须同时按右手大拇指手印。(审核、审批部门及领导签名顺序:户主→拆迁办→业务部门领导→分管领导→财经办→管委会领导)。
青苗补偿费标准,在征用前土地上长有的青苗,因征地施工被毁掉的,应由用地单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产量、产值计算,给予补偿。
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而定,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其一季产值的3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够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不能收获的按一季补偿,对于多年生长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支付移植费,如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林木,由林权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单位只付伐工工时费,不予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指国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或其他方式的补偿。《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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