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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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在买卖的过程中,要注意一下过户的流程,房屋过户的话是需要准备材料和证件,按照手续来进行办理,有些情况下拆迁的房屋还未来得及过户,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纠纷,那么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该归谁?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该归谁
买房后遇到拆迁,不论是否过户拆迁补偿款应归买方所有。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生效制度,房产过户未经登记,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证明自己是合法的产权人,补偿款会支付给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那个人,就是卖房子的人,买房子是另外的关系,拆迁补偿只能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就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极有可能会无法拿到拆迁补偿,因为从法律角度说,房产证上的名字的人,才是房产所有者,拆迁补偿也归房产证所有人拥有。所以应当及时过户。

二、房屋买卖是指什么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必须由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这既是确立房屋买卖关系的必要程序和凭据,也是日后处理房屋买卖纠纷的重要依据。
三、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卖方将房产和土地分别卖于不同的买方,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方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使房屋已实际交付也属无效。故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买方使用,当事人仍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所以同等条件,主要是指房价同等,还包括房价交付期限、方式同等等。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该归谁的相关介绍,在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大家要注意具体的办理方式,同时也要注意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计算方式,避免因此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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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谁?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补偿款归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所有。在我国,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以物权登记为准,依法登记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当房屋被征收时,拆迁补偿款应归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权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当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如果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那么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这些行为才会发生效力。此外,当事人之间如果订立了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没过户拆迁款归谁所有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房产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因此征收房屋时的补偿款应归被征收房屋的原所有权人。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当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时,应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公平的补偿。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发生效力。同时,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即使未办理物权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谁,法律有哪些规定
房屋买卖未过户拆迁款归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买卖未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征收房屋时补偿应归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