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经典案例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拆迁是个复杂且庞大的工程,不管是因为规划不合理还是别的原因,反正如果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大大小小的纠纷,最后闹到打官司的地步。那么一般法院会怎么审理这类拆迁纠纷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将为您详细介绍征地拆迁经典案例有哪些,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征地拆迁经典案例有哪些

  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

  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解读: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

  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

  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解读:

  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

  王振宇告诉记者,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3、合法建筑与违建一起被拆

  被拆迁人廖明耀的房屋一部分是合法建筑、一部分是违建,但是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人民政府在强行拆除违建的过程中,还将廖明耀的部分合法建筑一并拆除。廖明耀为此起诉。经法院审理,由于政府只向法院提供了对廖明耀违建房屋进行行政处罚的相关证据,没有提供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依据,因而被法院认定为行政行为违法。据了解,此案后经法院多次协调,最终促使廖明耀与政府就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及拆除其全部房屋达成和解协议。廖明耀撤回起诉,行政纠纷得以实质性解决。

  解读:

  此案中行政机关败诉原因?政府未在期限内拿出证据

  王振宇告诉记者,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在法定期限提供证据,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证据,这是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法律底线。本案中,政府将廖明耀的合法房屋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一并拆除,在其后诉讼过程中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供据以证明其行为合法的证据,因此只能承担败诉后果。

  4、政府未说评估结果被判违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后,没有将评估结果告知被拆迁人艾正云、沙德芳,就作出了补偿决定。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未将评估报告内容及时送达艾正云、沙德芳并公告,致使两人对房产评估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和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权利丧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据此判决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解读:

  程序违法导致怎样的后果?房主复估等权利无法行使

  王振宇指出,此案其实是一种程序违法,但这种程序上的违法,对百姓的利益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他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王振宇表示,此案通过严格的程序审查,在评估报告是否送达这一细节上,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是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重要的依据之一,如果评估报告未及时送达,会导致被征收人申请复估和申请鉴定的法定权利无法行使,进而使得补偿决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础。

征地拆迁经典案例有哪些

  二、征地拆迁程序是怎样的

  1、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5)房屋、土地租赁;(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2、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3、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4、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6、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7、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9、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针对征地拆迁经典案例有哪些为您作出的详细介绍。以上案件是拆迁纠纷中最高法公布的最具有电信代表意义的案例。认真阅读案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的立场,以便我们采取更有效的对策。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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