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以自己保管也可以交给第三人保管。被继承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有时候看影视剧,经常看到立遗嘱人去世后,有律师拿着遗嘱来找继承人办理继承手续。这种情节至少在大陆地区是很少见的。法律上和习惯上,没有什么主动、专门来保管和执行遗嘱的机构和个人。
如果有个人聘有常年顾问律师,并同律师保持联系,把遗嘱交给律师保管及执行当然稳妥。但大部分人并没有聘请专门律师的习惯和必要,较为方便的做法是将相关遗嘱交由自己信任而身体健康的其它亲属代为保管,或直接交给遗嘱对其有利的继承人保管。
如果遗嘱未妥为保管,立嘱人在去世前也未及向继承人明示遗嘱,就可能出现遗嘱未被发现或者遗嘱被部分非受益继承人发现而隐匿、销毁的情况。
遗嘱应该交给遗嘱人信任的机构和个人来保管,比如公证处、律师所、亲朋好友都可以。
被继承人所订立的遗嘱,继承人(受益人)可以保管,其保管并不影响遗嘱的效力,但继承人不可以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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