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继承的顺序:
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即产权人死前未对该房产归属立遗嘱的情况下走该继承程序。
《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房产继承顺序为第一继承人先继承,当第一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无第一继承人,才由第二继承人继承。
(二)法定继承房产操作流程:
1、所有具有第一继承人资格的人到XX市任一公证处做房屋继承公证,需要材料如下:
(1)所有到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2)产权人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
(3)房产证、原值发票、原始购房合同;
(4)公证费(参加赠与公证收费标准)。
2、继承人持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全家户口本、有效婚姻关系证明、继承公证、房产证、产权人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到该房产主管税务所办理免税手续,无需缴纳税费,然后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一)办理法定继承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提供被继承人身份资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包括:
(1)身份证、户口本(回乡证、台胞证);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因病死亡的提供医院的死亡证明、交通事故死亡的提供交警大队出具的死亡证明等、在家死亡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遗体火化证明原件。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原件;
(3)未婚、丧偶后未再婚的,提供死者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出具的未婚证明、结婚证和未再婚证明。
3、全部合法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1)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户籍在房产所在地的,由当地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2)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房产所在地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出具的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4、提供被继承人遗留的房产证原件。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由继承人亲自到房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或居住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二)申请免税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亲属关系证明或者亲属关系公证书;
(3)房产证复印件;
(4)房屋继承公证书;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交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地税局办理的,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三)到房管局办理变更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房屋继承公证书;
(3)房产证原件;
(4)免税凭证;
(5)如被继承人不便前往办理,须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
(一)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
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
(二)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
(三)被继承认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中的规定:
第七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第九条 遗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应征遗产税税额一应征税遗产净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十条 遗产税的免征额及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遗产税依照本条例所附的《遗产税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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