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指由于债务人延迟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人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指合同一方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为违约行为支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金钱。
指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支付的赔偿费用。
指抵押权人因行使抵押权而支出的费用,比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一般来讲,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应当包括以上几项,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只担保其中几项,那担保的范围应当依合同约定确定。
房屋设定了抵押,是不能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因为买受人他买的是一个具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是要对这个房屋行使所有权的。那么你设定了抵押,就限制了买受人权利的实现,它的所有权受到了限制,它不能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且抵押权人也不会同意将房屋卖给他人的。当然,除非各方都同意,除非买受人抵押权人都同意买卖的,这种情况当然就可以的。除此之外,凡是设定抵押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不能继续履行的。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中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综上所述,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含了主债权、利息、延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六部分内容;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简述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债权债务相关的疑问,欢迎您到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