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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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中国从2009年开始,对中国国内煤炭采空区、林场、农垦及华侨农场中棚户区进行大规模改造。那么,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在生活中,大家对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都不太了解,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相信仔细看完以下的内容,一定会对你有所裨益。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么制定的?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第十二条:拆迁现有人居住的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居室、厨房、电、水表俱全)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有产权证(照)房屋安置。超过批准期限的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规定予以货币补偿。对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拥有共有权证(照)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部分,或由所有人与共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回迁房屋的选择确定工作在拆迁结束及楼房建设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进行。回迁房屋确定的原则:建设一栋楼房,应确定两个单元(含两个单元)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建设二栋楼房以上的(含两栋),应确定一栋以上的房屋作为回迁安置用房。按拆迁人签订协议序号与搬家序号之和,由小到大顺序在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并予以公示。选择同一户型,选择权序号相同的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第十五条:对回迁安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原被拆迁人持《老城区(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购房合同免交契税,只缴纳房屋权属登记工本费。

  第十六条: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回迁安置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自回迁之日起,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标准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临时过渡安置,过渡期不得超过一年;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房的,由拆迁人按每户每月100元标准给以补助(含采暖补助费),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过渡补助费加倍。

  第十九条: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协议书、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二十条: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少数带头闹事、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恶意串联,阻挠正常拆迁,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追究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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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棚改补偿有实物和货币两种。实物安置包括区域替换、新价格置换、搬迁奖励。货币补偿则根据房屋情况定价。选择时需综合考虑个人实际情况和市场环境,做出最明智的决策。
棚户区改造拆迁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棚户区改造是我国近几年实施的重要工程之一,很多地区的棚户区都被划入了改造范围。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现金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而房屋置换的补偿包含三种方式:第一种是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第二种是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即根据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等因素折算成价格;第三种是其他的搬迁奖励。 对于面积认定,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一般会有明确规定,通常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并设有上限。 此外,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会提供以下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政府会优先提供住房保障。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或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时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关于北京市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
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费、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及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这些费用通常以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具体而言,补偿内容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此外,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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