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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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保险事故中,代位求偿权是经常提及的概念,只有当保险满足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和适用范围时,保险公司才能代位求偿。那么通常来说,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如何规定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如何规定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1、被保险人因海上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具体而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海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存在瑕疵,则保险人很可能无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海商法、海事诉讼法和保险法均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应当已经实际支付保险赔偿。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赔偿范围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保险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偿权获得额外利益,代位权利仅限于保险人实际赔付的数额。就这一问题,海事诉讼法与保险法的规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条虽未明确规定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索赔,但该法第254条第2款--"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保险?似乎暗示保险人可以超出赔偿范围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偿之诉。海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海商法与保险法上述规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如何规定

  4、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二、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如今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60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代位求偿权适用范围如何规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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