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限期恢复原状2022年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林业行政管理中,有关部门常常会作出“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那么如何理解限期恢复原状2022年?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去看看下文怎么说。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作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一般与行政处罚同步作出,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往往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或纠正违法行为。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具体介绍如何理解限期恢复原状2022年。

  一、正确理解“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在森林资源管理中的含义

  (一)“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法律术语,在我国行政法律、法规中频繁出现。它们的属性相似,都是指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实务中,行政主体会依照职权,针对特定对象的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有处分其权利或义务的意思表示,具有强制力,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事后救济性,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讼诉。

  (二)对它的理解争议尚存,专家、学者、执法人员对它的运用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该理解为恢复到原来的形态,至于恢复到什么程度,在此不作谈论,涉及到恢复林地的可参照林地类型分类技术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恢复原状”,应理解为恢复非法开垦前的林地属性,它是针对擅自开垦林地而言的。那么对于第四十三条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理解为恢复非法占用林地之前的用途,即恢复林地生产条件;第四十五条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视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

  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相对人进行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作为行政制裁,其制裁性体现在其对违法行为人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剥夺,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具有惩罚性,独立性,终结性。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具体应用到森林资源管理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就是责令行为人恢复非法开垦前的林地属性,恢复林地用途、林业生产条件,恢复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的标志。简单地说,就是责令当事人纠正已经存在的违法行为,使其变成原来的样子,而没有对其合法权益进行限制、剥夺。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的特征。我们可以总结为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对违法现状的一种修复,而行政处罚不同,它不是直接对违法状态的修复,而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制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显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属于以上七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其他行政处罚。那么,只要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的,我们就在适用这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时把它视为行政处罚的一种;若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则不能把视为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行政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意思理解,可以从此条推断出,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并不属于行政处罚,本条是对行政处罚补救功能的规定,也是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行政处罚的补救性功能,主要是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被侵害的管理秩序而体现的。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决定,会因其他单行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形态,不在此赘述。如,单独适用;和行政处罚并用;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适用。

  三、“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是不是行政处罚,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是否属于行政强制同样分歧较大,主要争论在于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网络上常见引用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陈述论证,各抒己见的,不同观点层出不穷,屡见不鲜。在此,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一)行政强制必须做到职权法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分别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作出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从表面看“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与第十二条第四项的“排除妨碍、恢复原状”非常近似,因此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当作行政强制执行。但是,都忽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设定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必须有法律才能设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是行政法规,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来说又是下位法,因此不能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也是合法行政中法律优先原则的体现。很多人都忽略了此处。

  (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以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赋予的义务为前提的,是保障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有力措施。它的程序是:行政决定生效→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它的特征是替代性、从属性,而把“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认为是行政强制执行,就缺乏履行行政决定的前提。

  综上所述,“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就是行政主体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以恢复原状,维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状态。从行为属性上讲,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亦不属于行政强制。通常,在行政法中“责令、要求、命令”一般认为是行政命令,但是法律、法规对“责令、要求、命令”的性质有其他规定的,则优先认为是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其中“责令限期拆除”明确规定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规定的“限期拆除”、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依照“国务院法制办对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研函[2012]665号)”明确指出不属于行政处罚,等等,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区别对待。

  在林业行政执法实务操作中,《国家林业局关于“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规定具体应用有关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24日林函策字[2001]80号)对《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具体应用进行了规定。2017年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策发〔2017〕129号)废止了以上规范性文件。但是笔者认为,在处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案件中,对修筑永久性建筑物的,不履行“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行政决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拆除。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如何理解限期恢复原状2022年的内容。“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就是行政主体依法依职权作出的要求相对人履行“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行为。因此说,“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应当属于行政命令,如果还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解决的话,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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