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动产和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动产的风险转移
1、直接交付至买方,交付后由买方承担。
2、标的物由第三人运输 —— 交付第一承运人,即为交付(包括卖方代办托运,交付第一承运人视为交付)由买方承担。
3、简易交付 —— 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之后的风险责任由买方承担。
4、买卖在途标的物 —— 合同生效时,风险转移;合同生效之前标的物已毁损灭失的,出卖人承担。
5、一方违约在先 —— 违约方承担。
①出卖人交货不合格买受人拒收→出卖人承担;
②买受人违约不领取→买方承担。
特殊风险问题:
特殊合同风险问题——归所有权人
1、借用、租赁、保管、质押合同:归所有权人。
2、试用买卖:试用期间,归卖方;试用期满明示不购买,归卖方。
二、不动产的风险转移
1、现实交付情形下,若为送货上门,自货交买受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上门提货,自货出出卖人处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若为代办托运,自货交承运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权凭证交付给买受人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3、简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时转移风险给买受人。
合同法第142条确立了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负担,是指非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标的物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损失承担。
注意:风险转移采取交付主义,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不动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动产和不动产的风险转移是什么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不动产以登记转移风险为准(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还是按交付时风险也随交付转移);动产按交付时期转移。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您,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