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可以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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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那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是否有权利随时解除合同呢?

  从表面看,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就发生法律效力,这种效力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或在全部履行完后自行中止。除非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已经成立的合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过,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投保人在“理论”上享有依据自身意愿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并非任何情况下投保人都能如愿。

  来看一则案例:2012年6月,狄某为一辆外地牌照的宝马车投保了车损险等险种。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狄某,而行驶证上的车主为胡某。两个月后,宝马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胡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1.08万元,但后者认为狄某才是被保险人,因此不予理赔。双方闹上法庭,经调解,保险公司向胡某支付5000元。然而,胡某认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理赔,遂再度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法院认为,综合各方面情况,可认定胡某是实际被保险人,有权要求险企承担事故的保险责任。不过,鉴于宝马车的投保人是狄某,依据《保险法》有关规定,胡某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不适合,法院最终驳回他的诉讼请求。

  可见,虽然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这并不绝对。上例中,就是由于实际被保险人的诉讼主体不适合,只能令合同继续“维系”。保险业内人士指出,尽管在一般合同中,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不过,就保险合同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虽然规定投保人享有法定的任意单方解除权,但这种权利也是有限制的,因为这条规定有一个前提——“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所谓“本法另有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明确,“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至于“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也可以例说明:今年8月,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该车去年10月曾投保机动险,期限两年,而宋先生想另行投保,遂去保险公司申请解除合同,却被告知不予办理。原来,原车主此前通过代理机构办理车险,曾享受价格优惠,当初签保单时,保险公司与之明文约定“因享受优惠,保险期间中途不得退保。”所以,尽管宋先生已成为车主,鉴于原车主与险企签定的合同中有约在先,故他须等两年保险期满后,才可申请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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