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将债务判给了对方,自己就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了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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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一连带债权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离婚时,将债务判给了对方,自己就可以不承担还款义务了吗?
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看。
高先生欠刘先生5万元工程款,该欠款系高先生(男方)与李女士(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一年中刘某多次向高某催讨,但高就是赖着不还。2012年春节过后,刘先生又找到高先生,高先生出示一份离婚判决书,说法院已将该债务判给了女方李女士,自己已无义务偿还。问高先生是否应承担该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所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高先生已经离婚,并将债务判给女方,但是这样的债务清偿协议未经债权人同意,连带债务人间有关债务承担的约定对债权人不生效力,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免除连带责任的事由。即,离婚引起的身份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在这一连带债权关系中的地位,离婚协议中关于共同债务清偿的约定只具有确定连带债务人内部清偿份额的效力,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
所以,高先生应当承担该债务,然后他再向其前妻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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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婚内债务,在未离婚之前,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对有能力偿还的一方,以承担还债义务吗?
可以采取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可采取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执行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甚至拘留。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申请执行并不一定能实现债权,如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法院可中止或终结执行,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此外,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有妨碍诉讼行为,法院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否则法院可对其罚款、拘留。法院有权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不得超出义务范围。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时,应保留其生活必需费用。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执行措施需作出裁定并发出相关通知。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且隐匿财产的,法院可搜查。对指定的行为,法院可强制执行或委托完成。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需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利息。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可采取限制出境、记录征信等措施。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受到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