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超过二年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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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以案释法

  2011年5月,周女士的丈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保额为120000元人身保险,合同约定身保险金受益人为周女士。2013年9月周女士的丈夫因病在家中身故,周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因周女士提供的现有材料不能证明丈夫的死亡原因,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为调查庞某的死亡原因,兰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兰州市公安局调取了相关材料,证实周女士丈夫的死亡原因及经过为:2011年4月患肾癌,至2012年9月转移肺癌,至2013年5月扩散到全身,于2013年9月4日在家死亡。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本案是典型的恶意骗保,周女士的丈夫在投保时已患肾癌,再此过程中转移到肺癌,最后扩展到全身。周女士故意隐瞒其丈夫的患病事实,不属于理赔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三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案的受理过程中,周女士的丈夫虽然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可能,但是因本案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至今已超过二年,被告不能解除合同,仍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给付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与账户价值之和,保险金额为120000元,账户价值为10055.08元,被告应当给付保险金的金额为130055.08元,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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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保险法有这两年退保时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向我咨询的问题,现有信息无法判断你的问题,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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