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贷款风险浅析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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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动产担保已成为国际社会最主要融资担保方式之一,相比于实物动产,被“视为物”的权利在实践中应用更为广泛。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货款中以动产的形式进行抵押,其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为以车辆、设备等物作为抵押物进行货款,与不动产抵押货款相比,该方式存在的风险更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需更加谨慎,所涉及的法律也更为错综复杂。

  如某某用车辆作为抵押物向某银行贷了为期六个月的货款,到期后某某并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贷款利息及本金,随后某某因涉及其他事件而外逃。在日常工作中,车辆抵押似乎是最常见的动产抵押贷款形式,当然,这种贷款模式适用于短期贷款。笔者以该案例为由,分析动产抵押存在哪些法律关系。

  对于该抵押效力的判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因物权法是担保法的上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未登记(向相关车管所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也就是说车辆抵押是否登记与抵押合同本身是否有效无关。因此,车辆抵押合同如果生效,抵押权即设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民法上的(包括物权法)五个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制度是: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5、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存在的风险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只适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他动产作为租赁物件时不在该范围,即不受这条法律约束。若在该范围内务必要办理相应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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