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车辆损失险中的按责赔偿条款?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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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车辆损失险中,按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几乎是保险公司约定成俗的理赔规则,被保险人往往也只能先找有责方承担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北京法院的一则案例否定了按责赔偿条款,本文主要探讨按责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北京法院案例

  北京房山区法院一案例,在车辆损失险内不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大小,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保险公司的按责赔偿条款无效。这一判例因改变了保险公司一贯的按责赔偿做法否定了条款效力,故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

  二、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情况

  按责赔偿是保险公司的普遍做法,支持按责赔偿的条款是怎么约定的呢,我们可以先学习一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比如,人保的车损险条款:

  保险责任,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其中约定的内容包括碰撞。

  责任免除,第八条约定,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5%,负同等事故责任免赔率8%,负主要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全部事故责任免赔率15%;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30%。

  赔偿处理,第二十六条约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其他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约定基本上和人保的条款相似,在内容上都是大同小异。可以看出碰撞本是属于保险责任,但在责任免除条款中又约定了按责任大小扣除免赔,进而又在赔偿处理里约定除了按责任大小扣除免赔外,还要再一次按责任大小比例赔付,实际上是再一次扣除相应的免赔比例。

  三、车辆损失险的定性

  车辆损失险是一种财产险,要引起重视的是,该险种并不是车辆损失责任险,也就是说该险种并不属于责任险类,将财产险按照责任险的赔偿方式处理是不符合险种设置目的的。我们都知道险种名称中有责任二字和无责任二字,险种的性质是相差巨大的。

  四、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的认定

  我们可以看到机动车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但对碰撞原因,碰撞中的过错大小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比如被保机动车无责情况下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机动车有过错的情况下按过错大小支付保险金等等,这些比较明显的、容易理解的文字内容并没有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那么对被保险人的投保期待来说,被保险人完全可以理解为车辆损失险是不分驾驶人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的。

  五、按责赔偿条款的效力

  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涉嫌双重的免赔约定。首先在免赔条款中有约定,全责免赔多少,次责免赔多少等等。其次在赔偿处理中又约定,全责按多少比例赔付,同等按多少比例赔付,次责按多少比例赔付等等。按责赔偿条款是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的,这个既不在保险责任项下,也不属于免赔项下,如果约定在保险责任项下,保险人有提示说明义务,但没有明确说明义务,即该条款是有效的。如果约定在免赔项下,保险人需要证明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赔条款才能有约束力。但现在按责赔偿条款约定在赔偿处理项下,到底是属于责任范围还是免赔范围?我们可以说它既不属于责任范围也不属于免赔范围。

  保险责任以及责任免除项下都没有这样的约定,而赔偿处理中约定这样的条款,可以说是保险公司自己认可的一种处理方式,一旦涉及到免除或减轻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时,还是要考虑免赔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里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免除减轻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下,如果约定在责任免除项以外的其他项目下是否还是有效?免除责任条款约定在其他项目之下是不规范的,可以说是一种规避免赔条款明确说明义务。法律规定保险人对免赔条款有明确说明,但没有规定对赔偿处理方式等其它条款项目也要有明确说明义务,那么投保人可能也只注意到责任免除项下的免赔条款,对后面的赔偿处理方式上的免赔条款并没有引起注意,这样往往就引发理赔纠纷。

  在财产险理赔中一般是不按过错责任来核定赔偿金额的,如同人身险理赔也是不按过错责任大小来核定。这就是为什么财产险类又细分了一个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属于责任险类,保险人不是按照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大小来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保险公司在条款设置上就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其实和保险责任的约定是矛盾的,比如在无责事故中,碰撞是属于保险责任,但被保机动车无责,按赔偿处理条款约定赔偿比例为0,也就是说属于保险责任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这显然还是有些争议。这就是为什么北京法院引用《保险法》19条认定按责赔偿条款为无效条款。

  六、保险责任与保险公司的救济冲突

  保险公司设置按责赔偿条款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救济,主要是规避代位追偿的风险。在本车全责的情况下不存在追偿问题,保险赔付也是扣除免赔率后全额赔付,如果买了不计免赔险,那就是实际损失多少就赔付多少。如果在主责、同等、次责、无责情况下,涉及到第三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付后都涉及到追偿问题,而追偿又涉及到追偿成本、追偿有效性等追偿风险。故涉及到第三人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要求被保险人先向有责方主张赔偿,或者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也只对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对需要由终局的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的这种利益救济方式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冲突的,最终体现为保险人利益与被保险人利益的冲突。就车辆损失险的设置目的以及承保风险来说,按责赔偿条款都是与之格格不入的,保险公司想要控制追偿风险还是得先把保险条款制定好。

  (作者:胡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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