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台新保险法司法解释 主要针对人身保险

更新时间:2022-05-20 09:4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今天上午,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解释三》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解释三》将于12月1日起实施。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XX介绍,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等问题。随着人们对人身和健康的日益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人身保险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解释三》对于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对于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XX、法官林海权在会后向人民网记者介绍了《解释三》中的颇受关注的相关问题。

  谁能给你投人身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XX介绍,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健康为保障对象,防范道德风险责任重大。为防止他人为谋取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保险法》第31条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的关系人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最高法民二庭林海权法官介绍,在保险业产生初期,曾经出现过普通人为明星投保巨额人身保险,并将自己定为受益人,明星一旦因意外身故,受益人就能拿走保险金的事情。此外,还有人为不相关的人投保,并产生杀人骗保的动机。因此《保险法》做以上规定,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避免被保险人因他人为其投保而遭受伤害,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影响合同效力。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于此类影响合同效力、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主动审查。鉴于此,《解释三》第三条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民法院防范道德风险的意识,以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

  离婚后保险单上的“配偶”还是原配吗?

  如果人身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写得是“配偶”,但是被保险人经历了离婚和再婚,那么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人是原配还是现任配偶呢?

  刘XX介绍,实践中,受益人的指定一般都是由保险格式条款提前拟定,由投保人或者受益人进行选择,“有的保险单在受益人这一栏是选择题,列明父母、子女、配偶等,由投保人打勾。这种规定不够明确,身份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就会产生争议,比如离婚。”此次《解释三》第9条对此情形进行明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就是说,丈夫为自己投保,丈夫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写的是‘配偶”,一旦再婚,受益人就是现任妻子,不是原配。妻子为丈夫投保,丈夫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配偶””,一旦经历再婚,受益人依然是原配。”

  保险公司说被保险人是自杀 能拒付保险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XX介绍,《解释三》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要由保险人举证证明被保险人是自杀死亡的。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的,应该由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承担举证责任。

  公费医疗已报销的医药费 商业医疗保险还给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刘XX介绍,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的重要类型。实践中,对医疗保险格式条款关于商业医疗与社会医疗的关系、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条款的效力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鉴于此,根据保险人承保风险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应当保持平衡的基本原理,《解释三》第18 条、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保险人要求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应当证明其在厘定保险费率时已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相应部分扣除,并按照扣减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人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可以拒绝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因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遗嘱能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吗?

  刘XX介绍,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没有必要经过保险人的同意,所以《解释三》明确,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行为,应该自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既然受益人指定和变更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单方自主的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指定或者变更的方式,可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可以在保险合同订立后变更,可以在生前指定或者变更并通知保险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指定或者变更。待遗嘱生效后,由遗嘱继承人通知保险人。当然,以遗嘱的方式变更受益人,需要遵循遗嘱的生效规则,只有在遗嘱产生效力时,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才会发生效力。根据保险法第39条和第 41条规定,投保人指定或者变更受益人,需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变更,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遗嘱当中的指定和变更行为也是不产生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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