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判断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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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从王某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2005年8月25日,张某与王某某登记结婚。2011年春节过后,张某经人介绍以外出打工为名到南方某省参与传销经营活动。在活动期间,张某于2012年11月15日,通过电话联系向刘某某借款,刘某某从邮局给张某汇款20000元。2013年7月20日,王某某以张某从事传销活动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为由,与张某协议离婚,并协商婚后房产归张某所有,债务也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2014年9月23日,刘某某在多次向张某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连带清偿借款20000元。
王某某应诉认为,应驳回刘某某对自己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其事先根本不知道该笔借款,并且自己与张某已协议离婚,不具有夫妻关系;同时,在离婚时协商婚后债务由张某个人偿还,所以刘某某不应该将自己列为20000元借款的共同被告,自己更没有偿还该笔借款的义务。
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判断
本案中,刘某某的20000元借款不应认定为张某和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因在于:
1、从张某是以外出打工为名参与传销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看出,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瞒着王某某的,也即王某某事先对张某的传销经营活动并不知情。
2、王某某没有共同参与张某所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也即该笔债务是张某一人从事传销经营活动所负。
3、从王某某因张某从事传销经营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并因此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可知,王某某得知张某搞传销经营活动后,不仅仅是明确表示了反对,而且对张某从事的传销经营活动是持强烈的反对态度。
4、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张某和王某某的家庭共同生活。
因此,王某某对该笔借款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驳回刘某某对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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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您好,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个人债务定义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7)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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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如何认定
如婚内共同生活产生债务一般为共同债务,若能证明该债务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般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债务怎么确定
您好,夫妻双方结婚期间不论谁向他们借的钱,一般都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是属于虚假债务、非法之债。 提示:非法之债以及虚假的债务是不用偿还的,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