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远不是“欠债还钱”那么简单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暨相关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新司法解释规定,提示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司法解释”)施行。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召开“关于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六大变化解读暨相关风险提示新闻通报会”,通过典型案例,结合新司法解释规定,提示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举证不能 法院不支持还款请求

  乔某持借条复印件起诉,称其于2013年认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周某向他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他家居住,两人签订结婚协议,9月1日周某离家,偷走借条及结婚协议原件。乔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周某到庭答辩称,她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乔某不能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偷的陈述,虽曾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盗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乔某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是款项的实际出借,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在审查原被告的主张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如果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

  对债权人而言,借条、银行转账单等债权凭证一定妥善保管;对债务人而言,还款过程可邀请他人参与见证、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或选择银行转账方式,从而避免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利息标准 司法解释有新规

  2011 年8月20日,牛某作为借款人,石某作为保证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8万元,月利息为5%,当日李某将8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案外人曲某,后因担保问题,双方于2011年9月20日重新签订借条,牛某与石某均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金额为8万元,利息为月息2%,还款期限为2012年1月 20日之前。后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牛某、石某及石某之妻杨某共同还款,一审法院判决牛某、石某共同偿还李某借款8万元,利息按月息2%支付,因无法证明本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杨某无须承担还款责任。牛某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月息2%过高。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约定的2%的月息,即年利率为24%,未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利息。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以支持;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表明,年利率24%及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年利率超过36%,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返还;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国家强制力执行。如债务人已经履行,亦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涉嫌犯罪 担保人或仍需担责

  2006 年7月8日,李某经文某介绍,与张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借给张某10万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能还款,李某与张某于2007年7 月8日续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万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时,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承诺对张某所借本息10万元承担担保责任。2008年 8月3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判决认定张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随后,李某起诉,要求保证人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偿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定,两份借款合同损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文某与李某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亦属无效,故对于李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仍需对借款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如果放到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将会有不同的审理思路:借款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或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如果借款人对出借人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且无过错,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规定情形的,即使出借人的借贷行为因影响金融秩序而涉及刑事犯罪,亦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有效,从合同亦有效,担保人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虚假诉讼 难逃法律责任

  王某持借条起诉称,2012年罗某向其借款50万元,至今未还。罗某一审未出庭应诉,法院判决其偿还借款50万元。后罗某上诉称其并未向王某借款,借条是在被王某胁迫的情况下写的,罗某曾经就此事报案。二审法官经询问,发现王某对借款发生及交付经过的陈述存在诸多疑点,依据罗某的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该笔录中,王某承认并未借给罗某50万元,并陈述了胁迫罗某书写借条的全部经过。据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新司法解释规定了虚假诉讼的审查要素及虚假诉讼的处理与处罚。一旦发现案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当事人主张案件系虚假诉讼,法院将严格审查借贷的各要素。当事人主张系虚假诉讼时,应当向法庭积极、全面陈述事情经过,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被告主张借条是在被胁迫的状态下书写的,并提供了公安局报案信息与询问笔录,二审法院在查清楚事实后改判,保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新司法解释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予准许,而是判决驳回其请求。对于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予以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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