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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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无因管理按白话来说,是指管理人有一颗金子般的心,愿意帮助他人管理事务,并且知道这种管理是对他人有益的。成立无因管理有四个基本要件。找法网小编为你一一介绍。

  一、管理他人事务

  1、何为“事务”?

  事务指一切能够满足生活礼仪并适用于作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其包括:

  (1)财产性事项,如帮他人修房子;

  (2)非财产性事项,如抢救落水儿童;

  (3)继续性事项,如长期照看他人生病的父母;

  (4)一次性事项,如将别人家的果树上成熟的水果摘下来并出售;

  (5)民事法律行为,如将昏迷的路人送往医院并办理入院手续;

  (6)事实行为,如救火。

  2、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

  如果误将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事务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且“他人”需要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是特定的数人,而不能是芸芸众生。

  但如果是将他人的事务以为是自己事务而管理的,依然属于无因管理。

  3、一个管理行为可能同时管理了数个特定他人的事务,因此一个管理行为可以同时成立数个无因管理之债。

  二、具有管理的意思

  指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想要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三、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1、管理人出于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的,自然不成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人超出法定或者约定义务范围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的,就超出部分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3、管理人不具有管理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管理人误以为具有义务并因此管理的,不成立无因管理。

  四、管理事务的承担,利于本人,且不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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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效力和构成要件有哪些?
您好,您的问题已经知悉,现在回复如下:不正当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2)具有管理的意思(管理人认识到其所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并愿意把管理事务所生的利益归于他人); (3)就事务的管理,管理人无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4)管理事务的承担,不利于本人,或违法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怎么构成?
他有什么费用???不还的话你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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