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换欠条,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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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诉争借条实质系先前材料欠款转据而来,原告除口头诉称被告知道借条形成过程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赵某与臧某有砂石业务往来。至2013年12月24日,臧某尚欠赵某15.5万元材料款未付,遂立欠条一份。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臧某于2014年4月15日又立借条一份换取欠条,并由李某签字担保。2014年12月25日,臧某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逮捕。赵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某以不知道是“借条”换“欠条”为由请求免责。
担保人还需要承担责任么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凡债务人先后两次向同一债权人立据负债,第一次没有保证人或有保证人,第二次增加保证人或增加新保证人的,立据目的或用途又是用于偿还或变相偿还(确认)第一次立据债务的,那么在新增保证人对保证持有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即需举证证明该保证人对债务人的第一次立据事实或第二次立据用途是明知或应知的,否则即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因诉争借条实质系先前材料欠款转据而来,原告除口头诉称被告知道借条形成过程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加以佐证,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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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否需要担保人签字
借条上的担保人设置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主要考虑因素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若借款人信用良好且还款能力强,可不设担保人;相反,若信用较差或还款能力有限,应设立担保人并明确其责任与义务。此外,借条中还应详细列明借款人的信息、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关于担保物,需明确其种类、价值及处置方式。总之,处理借条时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确保借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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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在三年以上的担保期后是否必须承担责任?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1、一般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则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
贷款人骗贷,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关于借款人骗贷,担保人的处理方式包括:首先,如果被欺骗,应收集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主张免责;其次,如果知情并且认为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应咨询律师并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最后,在任何情况下,担保人都应积极协助调查,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处理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具体情况和证据收集的程度,因此需要谨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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