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保险:投保隐瞒病史 肝癌去世能否理赔?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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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

  市民龚先生:2011年1月20日,我妻子刚好30岁,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终身。该投保书所附“健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我妻子在其所患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投保后,我妻子每年缴纳保险费3360元。

  三年后确诊癌症

  市民龚先生:2014年11月10日,我妻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我妻子的病情严重恶化。得知自己时日不多,我妻子将自己投保的那份重大疾病保险受益人变更为我。2014年12月9日,我妻子去世。之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请问保险公司应该理赔该笔保险金?

  律师说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龚先生所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1月20日,至2014年12月9日投保人去世,该合同已实际履行三年多,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须支付给龚先生该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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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病史
关于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的问题,解答如下: “重疾险”不能替代所有健康险,该险种只有在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才能给付保险金。因此,需要配合其他类型的健康险产品,被保险人才能得到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健康保险保障。
不是刻意隐瞒病史保险还能理赔吗
您好!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有过病史的人,买保险不能一概而论,要看是什么病,治疗情况如何,如果是像诸如阑尾开刀这种一般没什么影响,就可以购买健康险,但如果是重大疾病,则在投保前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尽可能详细的病历和最近半年的体检报告。保险公司会根据投保人的病情,决定拒保还是加费承保,或做该病的责任除外。
人寿国寿福保险,出险了才知道自己高血压一级,投保两年了,这个算隐瞒高血压投保吗?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及诉讼。无法协商的,建议搜集有利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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