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我们误读多少?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有网友通过微博私信问:“请帮帮忙!自己花全款买的房子,已经入住了。被开发商抵押给贷款的人了,然后开发商还不起贷款,又把房子备案给贷款的人,现在房子我已经装修完了,法院又裁定查封房子,我现在该怎么办?”

  该怎么办?当把这个来信在微博上公布后,很多网友在微博留言指出办法。有的说住在里面没关系,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法院执行时不许你赶出家门;也有的说可以向开发商声讨;也有的说可以向相关政府部门上访,地方政府为了维稳,不会放任不管……

  网友们林林总总说了很多办法,但大都承认,这位网友想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获得房子的所有权是不太可能了,因此只能够兵出奇招。按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房子是典型的不动产,这位网友的房子如果只是支付了房款,却未在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那么他是拿不回这套房子了,而只能眼巴巴地看着房子被银行收回。

  为什么购买其他物品时购买者付了全款就可以实现所有权转移,而房产却不能,法律非要规定只有经依法登记之后才能发生效力?在我看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是因为不动产的价值一般很大,财产交割往往需要时间,为了保障第三人的保持交易安全,有必要引入登记程序。假设张三有一套房子出售,李四看上了这套房子,向张三支付了30%的价款。如果没有登记程序,那么张三还可以把这套房子转卖给其他人,让李四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但在此时,王五也看上了这套房子,而且他愿意支付给张三更高的价款,甚至还提出全款支付。这个时候张三很有可能会撕毁此前和李四的交易,那就意味着李四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其次,不动产的权利属性无法通过不动产本身得以辨识,为了保护潜在交易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引入不动产登记程序。我们可以很清晰地辨识一件动产的权利属性——我从超市买了一斤苹果,我可以明确得知这几只苹果就是我的了,没有其他人可以和我争夺这几只苹果的所有和使用的权利。但如果我从张三那里买了一间房,没有登记证书,我就很难确定这房子真的是我的,因为张三很有可能把这间房抵押给了李四。即便现在所有权转移到我这里,但是如果没有接触抵押权,那么我最终能否拥有这间房子还是属于未知数,就像上面这位网友所遇到的情况。一旦所有这些可能影响交易的情况都在某个载体上列明,那么交易的安全就会得到极大保证。

  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世界各个国家的惯例,而且也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明确并且也在实践中一直存在。既然如此,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国务院还要另行制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是不是另有深意?

  我觉得并不是如很多人说的中央在下一盘大棋。之所以要在全国层面统一不动产登记,无非是原先的不动产登记存在诸多问题,不利于不动产的交易,严重影响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和利益。

  以房产登记为例,各个省份的房产证都不一致,甚至名称都不大相同——上海的房产证是属于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证合二为一,但是绝大多数省份的房产证却是分为房产和土地两本证书。于是就会出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上海的房产证在不少省份不被认可,因为制式不同。

  为什么绝大多数省份的房屋产权证要分为土地和房产两本证书,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房产属于房管局,而土地则是归于国土资源部门。各个部门都有各种各样的理由认为这两个本子应当独立,但最终的结果是不便了当事人:他需要在两个不同的部门之间来回奔走,浪费不必要的时间成本,而政府也因为此而增加了额外的行政成本。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一个重要举措就是将散落于各个政府部门的登记部门统一为一个,便利了当事人的登记。

  当然,统一不动产登记的好处还不止于统一机构这一点,更为重要的是列明了哪些事项需要登记,从而确保交易安全。

  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内容,簿证统一后,物权变动情况才能统一规范反映,物权才能得到统一的严格保护。正如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不动产登记局局长)王广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表示的,“簿证不统一,不动产物权就无法统一公示,可能出现权利交叉和冲突,不动产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就会打折扣,物权也可能得不到切实保护,还会引起纠纷和矛盾”。换句话说,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上海和山西的登记内容就会统一,这样有利于降低潜在交易者的交易成本,不动产所有人的权利也能更好得以保护。交易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无论是经济学或者是法学的常识都告诉我们,产权的明晰界定有利于市场繁荣,毫无疑问,统一不动产登记就是一种明晰产权的行为,既然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有利于交易和保护不动产权利人,为什么市场却对此不大看好,甚至被很多市场人士解读为看空房产市场的标志性事件?

  现在看来,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人对不动产登记添加了很多不合情理的功能。因为很多腐败分子都拥有巨额房产,于是很多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可以解决腐败问题。但事实上,通过不动产登记来解决腐败问题是不可能的。很简单的一个道理是,就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之前房产登记就已经存在,凭什么以前解决不了的问题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之后就能够解决?如果真要腐败,那么腐败分子会有各种各样的办法来接受房产。也正是如此,统一不动产登记之后,市场上并未出现如很多人所说的房产抛售现象。

  还有很多人认为统一不动产登记之后有利于摸清居民房产现状,有利于制定一个合理的房产税率。这话听起来有道理,实际上也不靠谱。从其他已经实施房产税的国家来看,房产税是地方政府的主要税源,地方政府按照当年公共支出的多寡来决定,然后将其分摊在所有房产所有者身上,一个居民拥有多少房产,从来不是房产税的征收依据。

  由此而言,很多人对不动产登记的功能或多或少有些误读,甚至是有些YY。再在来看,不动产登记是一个成熟房产市场的必要条件,有助于明晰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属关系。否则,类似本文开头那位网友的经历将会不断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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