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 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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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葛某的爱人宋某日前出了车祸,现在人还未完全清醒,没想到债主却找上门来。

  日前,孙某找到葛某说,他是宋某以前的同事,葛某说宋某曾向他借过5万元钱,而且还拿出了有宋某签字的借条,借条上写明:“宋某今从孙某处借款5万元。借款人宋某。”

  孙某说他家也出了事,现在急需钱用,希望葛某即刻还钱。可是对这笔借款葛某是一无所知。请问,宋某借孙某的钱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属于宋某的个人债务?

  以一方名义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虽是宋某个人所借,但这并不表明该借款一定属于宋某的个人债务。丈夫以自己名义向他人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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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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