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行使及其行使的效力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的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利。那代位权如何行使呢?其行使会有什么效力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两种。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只有通过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随意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不当侵犯债务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债权人与其他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因代位权的行使产生纠纷。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出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解释第13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本解释第13条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代位权诉讼。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为初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a.如果债权人行使债务人的一项权利,已经足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不应就债务人的其他权利行使代位权。以保全债权的必要为限,即通过代位行使所能获得的权利价值应与所保全的债权价值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次债务人是指债务人的债务人。

  b,《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第1句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由此可知,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这一点表明了我国《合同法》该项规定的欠缺。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利。

  c,债权人代位行使的客体,应是债务人非专属于本人的财产权利。对于非财产性权利和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本人的权利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因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第一: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本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本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起诉债务人。

  第二: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a,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b,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c,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三: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对于该权利的处分权是否因代位权的行使而受限制?学者们持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但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较为普遍,笔者也坚持肯定说,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不得再为妨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即不得为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丧失其效力的行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代位权诉讼。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02178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代位权的行使
丙的主张不成立,因为乙主张权利在前。除非甲已经破产,丙才有权参与分配甲的债权。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如何查看他人的身份证号码?
查一个人的身份证号:可以通过公安局进行帮助查询;也可以利用公开的网络进行查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
我爱上了一个16岁的未成年女孩,他的家人就是不同意,只好报警找我们。我的情况构成犯罪吗?
法律分析:和未成年谈恋爱一般不违法,但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侵犯人权。这种是要视情况而定的。如果同时满足下面两条数犯法:一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二在恋爱
请问我是公司外包人员单位不缴纳公积金是违法的
您好。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单位要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只是一定要交社保
收到律师函会被起诉吗?
律师函不是起诉书,一般起到告知的效果,如果对方仍不停止侵权行为,可采取诉讼维权。
办理抵押登记后发现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所有权有争议,这种情况下抵押合同还有效吗?
抵押合同有效。处理方式: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2.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所得价款;3.转让价款
孩子现在没有学上,这个怎么解决
首先,联系当地教育部门,了解学位分配情况,看是否有空余学位可供申请。其次,若当地教育资源紧张,可考虑申请转学或插班至其他学校。同时,了解并申请家庭教育支持,如在
邻居家摄像头照到我家房子院子,我们一举一动都看的清晰这算违法吗
违法,可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协商是快速解决方式,调整摄像头即可。如协商不成,通过法律途径起诉邻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并停止侵害。
你好,我想问我家小孩吃低保我们买车会取消小孩的低保吗
购买车辆是否影响小孩的低保资格,取决于当地低保政策的具体规定。常见处理方式包括:1)了解政策:查询当地低保政策,明确购车是否影响资格;2)主动申报:若购车后收入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