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欲抵销债务 法院:未履行告知义务不予支持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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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三门的黄先生与叶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几年前叶先生因为做生意向黄先生借款40000元。2014年11月,黄先生将该40000元债权转让给了郦先生,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当天郦先生就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过顺丰...

  三门的黄先生与叶先生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几年前叶先生因为做生意向黄先生借款40000元。2014年11月,黄先生将该40000元债权转让给了郦先生,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当天郦先生就将该债权转让协议书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给叶先生,并电话告知叶先生相关事宜。之后,郦先生向叶先生催讨归还该笔款项,叶先生无动于衷。为此,郦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告上了法院。

  2月6日,记者从浙江台州三门法院获悉,该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对原告郦先生的请求予以支持。

  开庭时,叶先生表示自己与黄先生的帐早清了,其中10000元他通过亲戚归还,剩余的30000元由于黄先生欠案外人杨女士30000元借款未归还,杨女士不久前将该笔债权转让给自己。叶先生认为这30000元的债权债务可以互相抵消,因此双方已经两清。

  健跳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叶先生与案外人杨女士之间虽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但是未通知债务人黄先生,故该债权转让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法庭对叶先生抵销债权的主张未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虽然叶先生与杨女士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但是由于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该份转让协议不对黄先生发生效力,因此,叶先生不得以此抗辩。

  同时,法官表示,如果在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又联系不上债务人,在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履行告知义务时可以通过公告或是诉讼的途径,向债务人告知债权转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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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动态
秦宇律师
秦宇律师
1分钟前
这个很难证明的哦,你又是全责
张凯律师
张凯律师
5分钟前
主次责一般都是四六分或者是三七分,也就是对方承担损失的60%或者70%
如果是你朋友自身疾病的问题,那么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代海侠律师
代海侠律师
26分钟前
您好:离职后能否让单位补交医保,需要根据断缴原因来判断:•单位原因导致断缴: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未依法
代海侠律师
代海侠律师
27分钟前
您好:这种情况报警通常是没用的,因为这属于劳动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
什么情况,什么这个不好弄,这个办理的话要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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