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遗嘱无效,女儿应分得遗产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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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X、王Y。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

  王某有两儿一女,均已成年。王某考虑自身年迈体弱,且女儿已经出嫁他处,故准备立一份遗嘱,将遗产留给两个儿子王X、王Y。2006年10月,王某将两个儿子召集到身边,并让一位邻居作为见证人,由邻居执笔,王某立下遗嘱,将遗产全部分给两个儿子。遗嘱立完后,在场人和见证人全部签了字。

  2007年6月,王某去世。他的两个儿子王X、王Y按照遗嘱分割了遗产,但遭到王某女儿王Z的反对。王Z认为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该份代书遗嘱应为无效,遂起诉要求与王X、王Y一同按份继承父亲遗产。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王Z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律师释法:

  当遗嘱人不能或不愿亲笔书写遗嘱时,可以制作代书遗嘱。因遗嘱行为是单方行为,遗嘱人只需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不需获得其他任何人的同意。且遗嘱人有权通过遗嘱剥夺其法定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份额。

  在本案中,王某的女儿王Z已出嫁,且有正常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故王Z以自己是法定继承人,且父亲立遗嘱时自己不在场为由,要求认定该遗嘱无效,理由不能成立。

  但依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且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遗嘱的见证人。

  在本案中,见证人的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但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王X、王Y同时系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的合法见证人。因此,该份代书遗嘱属于无效。王某的女儿王Z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依法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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