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中的问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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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征地范围过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

  当前征用土地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地范围过宽,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一方面,我国《宪法》与《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即《宪法》授予了国家土地征用的权力,却未对这种权力的行使作出具体的限制,对公共利益的解释成为职能部门和主要行政领导自由裁量的权力。另一方面,《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即凡是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用地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都必须请求政府动用征地权,从而满足其用地的需要。特别是我国自实行土地有偿制度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对征地权的行使乐此不疲,导致了征地权的滥用。目前,在各地的土地征用过程中,由于现行土地征用制度和相关土地制度的滞后和不足,广泛存在着征用不用,多征少用的现象。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城市由于盲目外延发展,城市容积率仅为0.3,近10%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2.农民的利益缺乏切实保障。我国当前土地征用中征地补偿构成、补偿标准基本上延用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做法,严重与市场脱节。目前征用中的纠纷则主要体现在这些方面:首先,缺乏充分的制度保障。我国《宪法》授予政府征用权,但对补偿未做任何规定,从根本上导致农民缺乏土地权力保障;其次,补偿标准过低。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为该块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10至16倍,最高不超过30倍。按照这个标准,对农民的补偿以现金形式补偿的通常都在1.5万至3.5万之间,农民被征用一亩土地所得的补偿费还不及城市居民一年的收入,补偿标准过低,不利于城乡协调发展;第三,安置途径简单。在计划经济时期,征地补偿多以就业安置为主。但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渐接轨,失地农民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少,因此现在征地普遍采用货币安置的方式。即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给集体或农民;第四,补偿费用分配不当。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范围和客体范围都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缺乏规范,结果乡(镇)、村层层截流,不当的使用又往往给农民造成更大的损失。

  3.征地程序不透明,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不是农户;农民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只是集体,而实际上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三几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是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条件。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由于在现行土地征用中,地方政府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政府与民争利的现象广泛存在;政府以低价征用土地后,一经出让,增值高达数十倍,利益分配的巨大失衡,很容易引发失地农民的不满情绪。不少地区为搞“形象工程”,不从实际出发,滥占滥用耕地,盲目搞项目开发,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生产性投资的积极性。有些政府官员在征地中利用权力寻租,剥夺农民的利益,进一步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同时,在有些市政工程建设中,由于补偿标准低于非市政项目,也在现实中形成了纠纷。这些都影响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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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关于征地问题
有权要求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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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有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处理
陈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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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钟前
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必要的情况下要求返还自己被诈骗的钱款
如果中介非法扣留了您的身份证,这是违法行为。
你是涉嫌帮信还是洗钱掩饰隐瞒所得了呢
任旭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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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分钟前
你好,你是遇到什么纠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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