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无继承 承租可变更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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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关系,婚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原因,张一、张二、张四均在外地居住,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

  张男与李女系夫妻关系,婚生三子张一、张二、张三及一女张四。因工作原因,张一、张二、张四均在外地居住,只有张三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张三及家人与父母共同居住在父亲为承租人的公房内,张三的户口在该房产内,后父母于1989 年相继去世。张三一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后其他儿女得知后,向张三提出异议,要求分割该公房,故形成纠纷。

  公房(公有住房、公产住宅)是指由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李律师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产,但这里的“房产”,是指所有权归死者所有的“私房”。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公民对该房屋仅享有因租赁而获得的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而使用权依我国法律规定是不可以继承的。所以公房不是死者的个人遗产,自然不能继承。

  但在济南市租赁的公房,可依据济南市房管局《关于对承租公有住宅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承租者姓名。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新申请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的其他人,且新申请承租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虽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低于解困标准。2、新申请承租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原承租人单位出具同意更名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居委会开具证明书;4、原承租人出具书面同意书(原承租人死亡的除外);5、原承租房屋无欠租,并交回原《公房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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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你描述的可以说明诉求
你好,你是有民事案件的问题吗,具体描述
你好,你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说一下你的详细情况,我可以给你提供正确的解决办法
您好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律师解决
你好,可以详细描述案情,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后进行调节
你好,这是可以协商来解决的,也可以法院起诉对方,有没有相关证据的
你好,是有什么法律纠纷的问题吗,进行协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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