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与其原则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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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保险利益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
一、保险利益
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与人身保险合同不同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必须是合法利益、经济利益、确定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也可以直接作用货币来计算,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生命的保险利益。确定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
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3、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
具体包括: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的保管人、货物的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适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一般情况下,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
5、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保险利益转移往往发生在保险事故发生以前。
6、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
人身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身体。具体具体包括: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7、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
人身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即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条件,而不是给付的前提条件。
8、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分为两种情况,即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专属投保人和非专属投保人。
9、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或合同)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等可投保公众责任险;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可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可投保职业责任保险;雇主可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10、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
信用保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有要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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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等。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具体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等。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 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如实申报、陈述。投保人需主动告知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合同订立后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有重复保险要通告,所有权转让时需通知。保险人应主动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2. 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和责任后果上有区别,违反保证无论是否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3. 弃权与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放弃权利后不得再行使该项权利。
###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包括扣除残值、行使追偿权、分摊损失和比例赔偿等。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保障保险职能顺利实施,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盈利,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不适用于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险种。
###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原因有多个时,需确定主要造成事故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保险赔偿原则?
法律分析:保险理赔时需要遵循的原则是:
1、重合同、守信用原则。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所以需要双方有契约精神,能够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约定执行。
2、实事求是原则。
3、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
4、近因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