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之别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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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3年9月14日,曹某骑三轮电瓶车将江某撞伤,江某要求曹某赔偿,经协商,曹某同意赔偿但无偿付能力,遂当即一同前往曹某的亲戚金某处借款,由于金某也无支付能力,曹某与金某协商,便由金某出具一张欠条给...

  2013年9月14日,曹某骑三轮电瓶车将江某撞伤,江某要求曹某赔偿,经协商,曹某同意赔偿但无偿付能力,遂当即一同前往曹某的亲戚金某处借款, 由于金某也无支付能力,曹某与金某协商,便由金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江某。由于金某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给付,江某将金某告上法庭要求给付该赔偿款。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合 同法》第65条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特征,(1)第三人表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与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本案中作为金某是曹某的亲戚,协 商愿意替曹某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债务;(2)第三人是合同的履行主体,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尽管金某替曹某履行债务,但金某不是合同的主体;(3)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应由债务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由于金某没有按时履行债务,江某应向曹某主张权利,曹某才是合格的主体。因此,本案江 某向金某主张权利,主体不符合,应当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为债务转移《合同 法》第84条、第85条、第86条规定了债务转移的特征,(1)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本案中曹某与金某协商并将债务转移给金某,金某就成了本案的当 事人;(2)债务人转让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曹某将债务转移金某时,金某自愿出具了一张欠条给江某,江某未提出反对意见并接受了欠条,证明江某同意 曹某将债务转移金某;(3)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金某 未按时间向应某履行债务,江某以金某为主体诉诸于法院符合规定,金某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民事责任。因此,应当支持江某的诉讼请求。

  应同意第二种意见。因 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 人请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而债务转移是指合同债务的转移由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权人可 以直接向第三人提出权利请求,第三人应对自己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实质的区别。本案中曹某将自己的侵权之债转移给亲戚金某,金某 同意并出具欠条给江某,金某接受并未反对。因此,金某就取得了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江某也同意,应由金某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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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给第三方
总体上,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的债权人同意该债务有其他人承担。 一、如果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有出让方承担”如何理解 在股权转让中,通常情况下会约定股权转让前的债务有出让方承担。这个约定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应承担,公司承担之后可以向出让人追偿。 二、规范的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已经考虑了公司的债务问题,就不会涉及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务承担 例如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现有资产1000万元,100%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价值为900万元。这100万元债务在受让人确定股权价格时,考虑进去的话,则100%股权的价格为900万元,而如果未考虑进去将股权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就涉及该100万元承担的问题了。所以公司的债务应该是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考虑的事项。
他人代第一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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