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规避债务 被识破法院判共同担责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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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李某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时,欠下某公司货款20万元。欠款到期后,李某与妻子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财产全部归其妻子何某所有。

  李某经营烟花爆竹生意时,欠下某公司货款20万元。欠款到期后,李某与妻子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财产全部归其妻子何某所有。两人企图假借离婚来规避债务,但最终被识破,仍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结果判决被告李某和妻子何某共同偿还原告公司20万元。

  2013年3月20日,李某因欠原告某公司货款便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李某于2013年4月1日前还清欠款。但是该欠款到期后李某并没有按时还款。原告某公司向李某催要该笔欠款时,李某却拿出一份离婚协议,声称其与何某已经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全部债务由李某一人承担,全部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和房子都归何某所有。原告某公司无奈于2013年6月17日将李某和何某一同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李某与何某是在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于3月31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因此这笔债务是发生在李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即使起诉时李某与何某已经协议离婚,但是原告仍可将何某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李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某与何某在离婚协议中对债务进行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其效力只及于李某和何某二人,不能对抗第三人。作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必须共同承担。《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离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若将共同债务转移给一人,免除另一人的债务,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而转移义务的,其转移不发生法律效力。依此,新密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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