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债务相互抵销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鉴于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问题缺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于这一问题研究,笔者以为应从执行程序的本质要求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等角度去探讨,而不能局限于现有的...

  鉴于执行程序中债务抵销问题缺少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声音,对于这一问题研究,笔者以为应从执行程序的本质要求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等角度去探讨,而不能局限于现有的私法理论和法律规定来分析,下面笔者阐述几点愚见。

  一、执行程序中的抵销不同于民事活动中的抵销,处理执行中的抵销不能受制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活动中的抵销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唯现行《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对民事活动中的抵销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了当事人如何自行行使抵销权以及抵销生效的要件。

  其实,理论界关于《合同法》领域抵销问题的研究已十分成熟,如: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抵销权系形成权;用于抵销的债权,即债务人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自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即债权人的债权,叫做受动债权、被动债权,等等。《合同法》关于抵销权的规定,是一种倡导性规范,坚持的是平等、自愿原则,表现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执行中的抵销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因对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向法院或申请人提出抵销请求,经法院审查确认或当事人合意一致,而使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得以抵销。执行中的抵销涉及公法和私法双重调整,且以公法调整为主,这是执行程序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所谓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调整执行行为的法律规范绝大多数为强制性规范,主要强制性规定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如何行使职权,同时也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如何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当然,其中也不排斥当事人行使私权,如权利抛弃、执行担保、自行和解等。由此可见,执行中的抵销和《合同法》规定的抵销,彼此虽然有一定的理论联系,但实际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笔者以为执行程序中实际并不存在法定抵销的概念和情形,执行中的抵销,包含自身特有的抵销模式和《合同法》理论上的合意抵销两种情形。因此,《合同法》关于抵销的规定,执行中不能完全适用。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一)债的内涵不同。《合同法》中的抵销针对的只是合同之债,抵销仅限于合同之债之间的抵销;执行中的抵销则不仅包括合同之债,还包括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债务的相互抵销既有相同类型债之间的抵销,也有不同类型债之间的抵销,这些不是《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所能涵盖的。

  (二)抵销方式和程序不同。《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抵销的程序是双方当事人在互负债务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下,主张抵销的一方当事人以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执行中的抵销则不存在这样的程序,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的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非经法定程序不会变更、消灭,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中通知申请人抵销,亦不能发生自动抵销的效果,这是由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决定的。另外,执行程序涉及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也决定了单凭被执行人的单方行为不能发生债权抵销的效果。执行中债的抵销方式和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抵销方式,其抵销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其次是由执行机构的认可。另一种是法院审查模式,这种抵销程序是首先被执行人提出抵销的请求和事实,然后由执行机构对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最终由法院确定能否抵销。

  (三)救济途径不同。民事活动中的抵销,鉴于其是一种形成权,通知自到达对方时抵销生效,对方认为抵销不成立时,其只能诉讼,至于是直接诉讼主张债权(在被动债权审理时附带对抵销是否成立进行审查确认),还是单独提起确认之诉尚有争议。执行中,对法院作出的抵销成立与否的裁定不服,当事人可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能再行诉讼。

  (四)合意抵销也有所不同。《合同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合意抵销仅限于合同之债中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情形;而执行中的合意抵销包含的情形十分广泛,除非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或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都可以合意抵销,包括相同或不同类型债之间,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不同的情形。

  二、执行机构对抵销请求的审查不应限于形式和程序意义上的审查,而应针对自动债权的实体进行审查,即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其理由是:(一)执行过程中,对债权抵销进行形式和程序审查,已没有实际意义。正如以上所述,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单方行为不能发生债权抵销的效果,也就是执行程序中不存在法定抵销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存在对抵销权形式和程序审查的问题;如果对抵销权进行形式和程序审查是针对诉讼前抵销权的行使,那么这种审查实际就是对执行依据合法性的审查。一旦抵销审查成立,那么就意味着执行依据有误,执行程序将被依法中止,再审程序将启动,自动债权能否抵销将在诉讼程序中解决。这似乎并不是执行中对抵销权进行形式和程序审查的目的。(二)是从执行机构改革的情况来看,执行中有条件和有能力对抵销问题进行实质审查。目前的执行机构实行了裁执分离,执行中出现裁决事由,统一由裁决部门通过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裁定。裁执分离并不会导致审执不分,因为执行过程的裁决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审判,裁决与执行之间总存在一定的法律和事实上的联系。比如对执行中能否抵销的审查,抵销的成立与否直接关系到对申请人执行请求的实现。执行实施人员和裁决人员的相对分开,听证程序的公平、公正、公开能够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有效保护。(三)执行中对抵销问题直接进行实质审查,可以起到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效果。如果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请求,一律要求其另行诉讼,那么被执行人诉讼时,势必会申请财产保全或要求中止执行,这不仅会增加讼累,也会影响执行效率。

  三、执行实践中的几种具体抵销情形。执行程序解决的是给付问题,一般情况下只有给付之诉才具有执行内容。从债的构成要素来看,债的客体也称债的标的,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统称为给付。作为债的客体,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交付财物、支付金钱、移转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提交工作成果以及不作为。在非合意抵销的情形下,被执行人提出抵销的债权必须是与申请人的债权为同种给付形态,且仅限于交付种类物和支付金钱的情形,法院审查的对象也限于此。实践中法院审查抵销的具体情形有以下三种:(一)同一份法律文书中确定当事人互负债务。如离婚案件中,判决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经济补偿,而被告则须给原告小孩抚育费。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要求,没有另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应认定抵销成立。实践中,此种抵销异议不大。(二)两份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实践中,这两份法律文书可能由同一个法院执行,也可能由两个不同的法院执行。在同一个法院执行两份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请求,毫无疑问可以直接抵销,通常即使被执行人不明确提出抵销请求,执行人员也会协调处理好两个案件之间的衔接问题,这也提高执行效率的要求。在不同法院分别执行两份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请求,原则上是可以抵销的,但需要两个法院之间协调一致。实践中,往往是各个法院独自执行,后执行的法院至先执行的法院冻结或扣划执行款。当然,就目前的执行规范来看,尚没有调整不同法院之间执行抵销的具体规定。虽然提级执行能解决不同法院执行时的抵销问题,但这会严重影响到执行效率,所以有必要对法院之间的抵销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三)未经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与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之间的抵销。对于这种情况,首先由执行人员审查未经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次由执行人员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并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最后,如果申请人不认可被执行人提出的债权事实或虽认可却不同意抵销,则可通过执行中的裁决程序来解决,以上已充分阐述了用这种程序解决抵销争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这里不再赘述。

  四、执行中抵销涉及的主动债权的时效问题。笔者以为,即使被执行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或在取得执行依据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只要被执行人提出抵销请求,法院都应当裁定抵销成立。理由分述如下:(一)被执行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消灭的权利限定为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民事权利,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被执行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其丧失的是公力救济权,债权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执行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注重的是以程序的公正保证实体的公正;执行程序虽然是保证审判程序的任务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应指出,执行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它既不绝对地依赖于审判程序而存在,也不必然地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其更强调的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抵销申请人的债权,违反的是法的价值中的秩序;而如果法院仅因为一项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允许其在执行中抵销,则违反了正义,根据价值位阶原则,当秩序和正义发生冲突时正义优先适用。这就是允许被执行人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进行抵销的法理所在。另外,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的法定期间,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实体权利,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因此,抵销权的行使与债权的时效问题实际是两个概念。(二)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当事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那么他就丧失寻求公力救济的权利,也就是其不能请求法院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帮其实现债权。但这并不会导致当事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当事人仍可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实现自己的权利。执行中被执行人提出以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充抵申请人的债权,其请求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视为其私力救济的一种方法,对这样的一种行为,法院没有理由加以反对。如果说,法院无视这样的债权存在而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那么无疑是在错误地就案办案。另外,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来看,申请执行期限的适用将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一致起来,而且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这说明申请执行期限对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限制将进一步放宽,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与遵守申请执行期限相比,显得更为重要。所以说,允许这样的债权在执行中抵销,有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也有利于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责任。

  五、执行中的合议抵销实际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合意抵销是当事人和解的一种具体方式,仅限于被执行人以其债权充抵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和解所包含的内容则远远不限于此。当事人之间一旦就抵销事由达成一致意见,那么申请人的债权将全部消灭或部分消灭,而被执行人的债权也将全部或部分消灭。当申请人的债权全部消灭时,那么执行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如果申请人的债权被部分抵销,那么申请人剩余的部分债权将继续执行,此种情况可视为当事人之间的部分和解。当当事人对申请人剩余部分的执行请求也同时达成和解后,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但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6条的规定,合意抵销的部分应视为已履行的部分而扣除,而不是视合意抵销至始不成立。所以说,合意抵销与和解本质上是一致的,仅仅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申请人是否恢复执行,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合议抵销的成立。

  六、实践中法院解决执行中抵销问题的几种做法。因缺乏法律明确规定,在无法合意抵销的情况下,处理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请求,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大致有以下三种:(一)是形式审查模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根据《合同法》关于法定抵销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提出的抵销请求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法定抵销要件的,确定抵销成立,反之不成立。这种模式下,抵销一般难以成立,被执行人往往需要另行诉讼;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对立情绪比较严重,执行难度较大,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二)是实体审查模式。即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债权是否存在进行实质审查,如果债权确实存在则允许抵销,否则不能抵销。这种做法的优点在于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减少实体争议,钝化矛盾;也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缺少系统的理论支撑。(三)异议审查模式。即将被执行人提起的抵销请求视为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准许充减执行请求。这种方式的意义在于用现有的法律理论去解决执行中的抵销问题。但无法形成系统的理论和解决方案,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执行中的抵销应以公法调整为主,不同于私法领域中抵销权的行使。在司法权力介入的情况下,对抵销能否成立应着重进行实质审查,要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不能就案办案。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规范执行中的抵销,尚需形成新的理论予以支撑,而新的理论的形成,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关注,共同研讨。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5329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债务执行程序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012赵岳因临时周转向李广海借款100万元,李广海负债较多将这100万元借条作为债权转让第三方起诉
债务抵消属于形成权,一经抵消权人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须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建议你立即向李广海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 如需帮助,可以委托律师操作
互为债务可以抵销吗?
可以进行协议抵销。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执行过程中债务抵消?
按照协议的相对性,没有直接抵消这样的说法,且债务人的债务转移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 你可以直接问法院执行庭是否可以执行和解
欠钱找不到人怎么办
欠钱找不到人怎么办
债权债务知识
劳动局投诉的电话是多少?
你好,建议向劳动部门投诉处理
差钱不给怎么起诉
差钱不给怎么起诉
债权债务知识
我租了一套房子,谁来承担责任?
因漏水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
朋友借钱不还,能报案吗?
联系债务人时注意留存相关的通话录音和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诉讼。
因为有人把手机卖给了我,然后我叫他退款,他不退
你好,是否可以退款要看商品是否有问题,另外还要看合同的约定。
酒泉征收可以怎样算补偿
你好,没有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确定,但原则上来说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建议被征收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金华拐卖儿童罪判几年的
法律分析:贩卖小孩判几年需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判断。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拐卖儿童的量刑起点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拐卖集团首要分子、或有拐卖数量三人
通化征收起诉程序如何规定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确定
重庆改造房屋可以怎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房屋征地补偿标准是: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