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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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导读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详细内容请看本文介绍:

  一、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二、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三、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四、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五、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

  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六、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七、低收入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

  拆迁廉租住房,拆迁人应当优先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并可适当减免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价款。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八、拆迁居住房屋的搬家补助费等有关费用

  拆迁人应当向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九、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拆迁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非居住房屋的,或者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20%补偿给被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终止。

  十一、拆迁非居住房屋的有关费用补偿

  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费用:

  (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小编提醒:

  小编为您介绍了部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如果您遇到的情况未包含在上述种类中,小编建议您到当地的拆迁办或者房管局进行详细咨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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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安置顶房补偿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制度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提供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 因房屋征收导致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 3. 因房屋征收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
1、按照拆迁政策,只有有产权证或没有产权证但有合法的建造手续的房屋在拆迁时才可以获得拆迁补偿; 2、货币补偿和拆迁安置房只能二选一,安置房的面积一般按照被拆迁户的人口进行确定; 3、拆迁后需要办理签订协议、选房、办理入住手续等手续。 法条参考: 《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条征地房屋拆迁,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用途为准;权属证书上未标明用途的,以权属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建房手续确定的用途为准。   房屋面积以权属证书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权属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有关机关依法确认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统一安置的,安置建筑面积为人均不超过40平方米。安置户型根据安置面积与安置房具体户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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