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更新时间:2022-05-20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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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一、《司法解释》应当处理好其与有关立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制订《司法解释》涉及到其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关系,因此,制订《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针对以下各种情况分别予...

  保险法司法解释全文:

  一、《司法解释》应当处理好其与有关立法之间的适用关系

  制订《司法解释》涉及到其与《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关系,因此,制订《司法解释》时,应当注意针对以下各种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则的,通过《司法解释》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保险法》的规定不准确的,《司法解释》应当进行必要的修正性解释;三是《保险法》未涉及的问题,《司法解释》则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补充性解释。例如,《保险法》第12条第2款将“保险利益”定义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显然,该条文从“保险利益”到“利益”,停留在同一个层面,未能做出说明实质的定义,而且,定义范围局限于投保人。因此,《司法解释》应当从实质意义上解释“保险利益”,并扩大其适用范围,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认的经济利害关系。

  同时,保险合同作为民商合同的具体类型,应当受统一的合同法律制度的约束。但是,现行《保险法》仅有第31条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做出了规定,至于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拟订和效力问题则缺少明文规定,从而在涉及保险合同的上述问题时,只能以《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作为适用依据。所以,处理好《司法解释》与《保险法》、《合同法》的适用关系,尤其是明确与《合同法》的适用关系便成为正确把握《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和适用价值的关键所在。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的开始部分增加如下表述:“《保险法》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二、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

  出于充分发挥保险合同保障功能的需要,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应当明文强调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借助《司法解释》的解释,将《保险法》的立法精神予以细化,使得社会公众正确认识保险合同应有的保障功能,消除大家心存的保险合同是一种“撞大运”的博彩合同的误解。

  三、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规则

  在各国保险立法中,保险利益居于法律原则的高度,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制度,具有实现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防范“道德危险”的作用。相比之下,保险利益在我国《保险法》中未被提升到基本原则的高度,仅仅是在该法第12条中被作为投保人的资格条件加以规定。并且,保险利益分别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上述适用特点亦无从谈起,极易在保险实践和司法实践中产生歧义。

  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规则,即: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和保险事故发生时,均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则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四、增加对保险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具体规定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决定着其当事人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条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这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效力。因此,《司法解释》应当结合保险活动的实际情况,归纳出保险合同各类主体的资格条件,分别做出明确的解释性规定,用以弥补《保险法》的空白,为保险实务和司法实践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对于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具体资格条件,笔者提出如下建议:(l)保险人的资格条件:第一,应当具有保险监管机关批准的经营保险业务的资格;第二,针对具体保险合同而言,具有经营相应保险业务的范围。(2)投保人的资格条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第一,属于具体保险险种的承保范围;第二,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4)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必须经被保险人依法指定。

  五、界定保险人的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由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历史较短,使得大多数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往往是一知半解,甚至不解其意。因此,要求处于优势地位的保险人进行说明,对于投保人做出正确判断,确保其投保行为符合其利益需要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保险法》只是在第17条第1款原则上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除此以外,再无其他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在《司法解释》中应当增加条款说明义务,即:“保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以及与履行各项保险合同义务有关的书面文件的内容”。

  此项建议包含着两个重要问题:其一是强调保险人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当然包含其如实履行条款说明义务。其二是明确了保险人之条款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不限于保险合同,还包含了与当事人履行各项义务有关的书面文件。究其原因在于保险实践的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实务中,不仅涉及到经保监会批准的保险合同条款,还有保险人设计的特约条款,而且,保险人为了从事保险经营的需要所运用的很多保险合同以外的规则制度,诸如,加收保费的条件、保险赔付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退还保费的计算方法等等都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所以,应当将上述内容列入保险人如实说明的范围。

  六、提供区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启始的法律标准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启始,是三个彼此密切联系又应当严格区别的法律现象,这是保险活动特点的具体表现。因此,《司法解释》应当在《保险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此做出相应的解释,以求为社会公众参与保险活动和司法审判人员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标准。

  首先,《司法解释》应当将《保险法》所确认的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落到实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但是,《司法解释》关于“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投保单后,保险人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表示拒绝承保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与上述《保险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除非《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保险人收取保险单具有保险人承保的性质。与此相适应,《司法解释》还应当明确规定:“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和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非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用以澄清保险实务中存在的误解。

  其次,关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法》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按照《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规定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其规定或者约定,确立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至于保险责任起始时间,在保险实务中可能是与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致,也可能是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后的某个时间,所以,《司法解释》应当规定:“保险责任自当事人约定的时间起始,没有约定的自保险合同生效时起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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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二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9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2013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该版司法解释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以防范道德风险。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适用合同订立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一)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二)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三)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
有关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解读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与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 4、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担保法解释的全文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2、关于保证部分的解释‘3、关于抵押部分的解释;4、关于质押部分的解释;5、关于留置部分的解释;6、关于定金部分的解释;7、关于其他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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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可能还需要结合案情具体细节才能判断。
交通事故比较复杂,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
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律师
12分钟前
按现在的法律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伤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才构成正当防卫,从你的描述中无法判断是否构成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18分钟前
你好具体情况是什么来分析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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