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侄女钱哥讨债 难免共同债务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张某借了侄女的钱不还,还利用与丈夫离婚的事实,将债务独揽,想留住青山,然而,自己的的哥哥找到检察院,法院最终判决张某与“前夫”两人共同承担债务。

  向侄女借钱,她为什么迟迟不还,直至和代理其侄女出庭的哥哥数次对簿公堂?

  面对近十万元的债务,她为什么一口咬定借款是个人行为,与前夫无关?

  在亲友眼中,张某和孙某一直是一对模范夫妻,双进双出、互敬互爱,但让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其实他们在十八年前就已离婚。面对纷至沓来的追债官司,张某巧妙地利用已与丈夫离婚的事实“大包大揽”,让丈夫摆脱干系,以此“留得青山在”。然而,检察机关的抗诉却打破了他们的如意算盘。

  利息之诱 主动借出十万元后无法收回

  几年前张某可是一个“神通”的人。她虽然只是一个普通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在亲戚朋友和周围同事们的眼中,张某的本事可不小。当时,银行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仅为2.25%,但如果将钱借给张某,她给的月利率就达0.8%,年利率高达9.6%,是银行的4倍还多。一时间,借钱给张某的人很多。有的甚至托朋友、找关系,趋之若鹜。

  而且,很多人根本舍不得抽回本金,那可是一只“会下蛋的鸡”呀!据说,张某还有“上家”。具体是谁,这可是“商业秘密”,谁也不好多问。

  2006年1月6日,张某的二哥张A亲自将女儿张X和女婿李某的10万元“闲钱”送给妹妹。“妹夫”孙某也在家。孙某当即以张某的名义书写了借条,张某在借条上捺了手印。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为每月800元,每季度结算一次。

  2006年,张某按照约定先后4次准时将借款利息9600元打入张芳提供的信用社账户。

  根据约定,2007年年初,一年的还款期限到了,张某应当向侄女归还全部借款10万元。但此次,张某仅归还了1.5万元。张某承诺,余款8.5万元再延长一年,继续按季付息。张X的心里有些疑惑,但不好说什么,毕竟是家里的长辈、是姑妈。

  2007年3月、6月,张某又先后两次给付利息4080元。2007年9月,张X却没有如期收到利息。此后,张A代女儿多次向妹妹催要利息及借款,但张某就是一分钱没再还过。

  对薄公堂 姑妈称已离婚多年 债务由自己承担

  2008年4月,张X与丈夫调解离婚。根据调解协议,包括本笔8.5万元在内的共13.5万元的债权归张X所有。此后,张X自己也找过姑妈催要借款,但结果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张X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姑妈张某的资金链已经断裂。因为不能按时还款,已经有不少借款人找张某追讨,有的已将张某告上法庭,甚至连张某继承的一套房屋都被法院查封后折抵给了债权人。

  此时张X突然发现很难再联系上姑妈了。

  无奈之下,2009年3月3日,张X一纸诉状,将姑妈张某和“姑父”孙某告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和利息1.2万元。

  法院开庭,张X没有到场,由父亲张A代理出庭。“债务是个人行为,与孙某无关,借这个钱孙某根本不知道。”“原告主张的利息我也没有异议,但应由我一个人还本付息。”张某一下子将全部责任揽了下来。

  庭审焦点 离婚夫妻一方无力还款 另一方是否有责

  张某和孙某一方主张双方已于1994年10月离婚,并提供了离婚协议,孙某与本案借款无关。对于借这笔钱的用途,孙某的代理人也声称“根本不知道”。

  这怎么可能呢?妹妹、妹夫一直生活在一起,而且相敬如宾,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因张某、孙某在该笔借款发生前即已离婚,张某向张X借款系其个人行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系两被告为共同事务所借,该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孙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9年4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张X借款本金85000元,并承担该笔借款利息;驳回张X要求孙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随之生效。

  抗诉再审 离婚不分家 共同借贷仍是共同债务人

  2010年7月13日,张X却突然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原审判决错误,孙某、张某是债务的共同承担人,孙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原来一审判决下来后,张某根本没有还钱的意思。

  经过了解,张某的工资全部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执行了,其根本无钱可还。

  2010年7月21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

  孙某仍然没有到庭,而张A又一次代理女儿出庭与妹妹对簿公堂。

  庭审的争议焦点仍然一样。不过,张某又提供了在民政部门补办的离婚证,仍然坚称“对外的债都是我的,债务也是我的,与孙某没有关系。”

  对于法官提出的借条为什么由孙某代写,张某的解释是“他的字好”。

  庭审结束后,也许兄妹俩都意识到了什么,向法庭提出了庭外和解申请。然而,由于双方的分歧过大,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和解失败。

  2010年8月2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孙某在该笔借款前即已离婚,孙某在本案中实施的行为仅为代张某书写借条,并代为签名,既未接受该款,又未使用该款,故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裁定驳回张X的再审申请。

  听说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抱着最后一丝希望,2010年9月7日,张A代理女儿来到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2011年8月25日,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该院提审此案。

  再审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一、张某、孙某离婚后,未再婚,仍以夫妻名义出席相关的公共活动。两人对父母及子女均未提及离婚之事,张X及外人亦不知情。

  二、从户籍记载仍是已婚、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张某、孙某是共有人的事实,以及借款时两人均在场,并由一人书写借条,另一人捺手印,孙某又未明确告之其已与张某离婚的借款过程分析,张X有理由相信张、孙仍是夫妻关系,该款为两人共同所借。

  三、本案中该笔借款系被张某、孙某又借给他人,目的是赚取利息差,获取盈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债务为两人同居期间的共同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今年1月7日,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张某、孙某于判决生效后共同归还张X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

  法院改判给本案执行带来了希望。据了解,孙某的名下还有财产,每个月还有3000多元的工资收入。近日,张A已代理女儿张X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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