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凭借手中的借条,通过合法的途径并没有追到“欠款”。近日,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以标的不合法为由,驳回了包某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7日,家住邻水县兴仁镇的朱某、包某等人以打扑克牌的方式进行赌博,朱某欠下包某赌债5500元。为了保证赌债不致落空,包某要求朱某向其出具一张借条。后朱某外出打工,包某认为他是在躲债,便将朱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朱某偿还借款。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审理查明,朱某未曾向包某借过钱,而是因赌博输钱后写下的借条。据此,邻水县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包某所持借条无效,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并对二人的赌博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58条第5款、第7款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赌博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赌博产生的债务当然不受法律保护,以借条这种合法的外衣掩盖其违法实质,同样不受法律支持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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