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的范围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
行政诉讼中新的证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证据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