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证据的审查核实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审查核实证据的概念及特点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

  一、审查核实证据的概念及特点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认真地审查证据,准确地判断证据,对于提高办案质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和补充,进一步强调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调整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心,将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为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改变了过去人民法院应全面、客观收集证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对证据的审查核实进行探讨。

  审查核实证据是在审判员的主持下和当事人的参与下,经过出示证据和当事人的辨论和质证这一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及证人包括证明单位提供的证据、法院收集的所有证据,按一定原则鉴别真伪、确定效力,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据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七种证据必须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综上所述,证据的审查核实有三个显著特点:

  1、审查核实证据受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未经审查核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审查核实证据在民事诉讼法中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不仅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查证核实,而且查证核实贯穿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3、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活动必须与当事人的参与性相结合。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证据是审判职权所决定的,当事人对证据的辨论和质证却又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二者不可偏废。

  二、审查核实证据的基本要求

  1、实事求是、全面审查。首先要对诉讼证据有科学的态度,对证据要认真细致地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努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切忌马虎从事,当然更不能从主观想象出发,凭个人好恶或感情用事,对各种证据任意猜测、臆断。其次,必须对全部证据予以审查核实,任意取舍。

  2、未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纳入诉讼程序是指必须经过当庭出示、经当事人辩论、质证这一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应将所有证据(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向当事人出示,并由当事人辩论和质证。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任意取舍,不将全部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这是违反诉讼程序的,应切实加以纠正。[page]

  3、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所谓查证属实,是指经过人民法院调查,证明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而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将来纳入诉讼程序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是违法的,将纳入诉讼程序而经查证不实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同样是违反程序法的。

  当然,未经合法收集、提供、调查取得的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通过贿买、威胁、利诱取证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自制的勘验笔录等。

  4、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定案。这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是对证据的质和量所作的全面要求。所谓确实性,即客观有效性,这是查明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应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三方面审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是指所有案件事实都必须得到证据证明,这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充分条件。

  三、审查核实的方法

  1、分析的方法。审判人员必须对收集、调查来的证据,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同时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法律证据,最终确认哪些证据有效及效力大小,从而查明案件事实。

  2、调查的方法。这主要是用来对证人证言的核实。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应当到庭作证,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法院许可,可提交书面证言,或由审判人员就地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在开庭时宣读。审判人员核实证人证言,必须了解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文化程度、精神状况),以及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言形成的环境等。

  调查可由受诉人民法院直接调查,也可委托被调查事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委托调查的事项应是比较简单、容易调查的。

  另外,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对与案件有关的事项(事实或证据)进行核实,以便与其它证据相印证,查明案件事实。

  3、指派鉴定的方法。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解决专门性问题时,可提交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对鉴定部门和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作定案依据。同时,鉴定结论又可以和其它证据相印证,确认其它证据的效力。

  4、勘验的方法。勘验物证和现场所形成的勘验笔录,既是民诉法确定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同时,对现场和物证的进行勘验获得的第一手感性材料,又可以和其他证据相印证,是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有效方法。

  5、辩论的方法。辩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陈述各自的方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活动。辩论是与民事审判活动相始终,它不仅仅存在于法庭辩论阶段。无疑,当时人也可以就证据是否真实、合法,与案件有无关联进行辩论。[page]

  6、质证的方法。质的意思是询问。质证在民事诉讼法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审判人员对纳入诉讼程序的各种证据,在当事人参与下,当庭出示,由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陈述自己观点;二是在法庭调查阶段,两个以上证人所作证言有矛盾时,经法庭许可当庭对质。质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也是审查核实证据的最重要方法。未经质证程序的各种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四、审查核实的具体内容

  (一)以事实为根据的法制原则,要求民事证据必须确实可靠。所谓确实即能够反映客观实在。对民事证据的确实性应从以下几方面审查:

  1、对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即对当事人和证人提供的证据,应从提供的目的、证人和当事人的关系、证人的生理条件、文化水平、证据获得的途径进行审查。

  审查提供证据的目的:当事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一般目的比较明确,往往具有一定倾向性;证人,如果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其证据的可靠性也相对小些;如果证人是在外力威胁、利诱下提供的证据,其证据也是不真实的。

  对证人的生理条件、文化水平等进行审查。因为人的生理条件知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人对事物的感知和认识能力,证人也会受生理条件、文化水平的限度,使证据不尽符合客观事实。但两种条件不影响对特定事物感知和认识的,不影响证据的真实性。

  对证人获得证据的途径进行审查。审查证人对证据是直接感知的、还是间接感知的,或者道听途说的,途径不同,可靠性也各有差异。直接感知的可靠性大于间接感知,间接感知的又高于道听途说。

  2、对证据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即审查证据本身所记载的内容是否真实。应从三方面进行审查:①审查是否有其它事物能够证明这个语气真实可靠,即使这些用于证明的事物并未纳入诉讼程序。②审查能否与其它证据相印证。③审查证据内容本身有无矛盾,证据必须符合逻辑和事物发展规律,如果证据内容含糊不清,模棱两可或自相矛盾是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

  3、对证据的形式进行审查。审判人员不仅要审查证据的来源、内容,而且要对证据的形式,尤其是法律对证据形式有特殊要求的进行审查。民诉法规定:对证人证言,应有证人的签名或盖章;对鉴定结论,应有鉴证人签名或盖章。同时审查证据的形式还应与有关实体法相结合进行审查。如民法和经济法对某些证据有特殊要求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否则认为无效。

  4、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证据的关联性有两方面含义:其一是说,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着某种联系,因而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其二是说,证据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即证据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相向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审查,即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有关联性,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或证明证据事实。[page]

  (二)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同样也要求,只有在所有案件事实都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在诉讼中,不但当事人主张的程序上的事实、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调查得到的与案有关的事实,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证据确实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要条件,并不是充分条件。这种数量上的要求,不是指每类证据都要齐全,也不是指证据越多越好,而是指:对某一特定案件中所有事实都来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一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加以证明。

  衡量证据充分的标准是结论的唯一性,即各种证据之间必须没有矛盾、或矛盾都能合理排除,案件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其它各种可能性都必须经过查证而被否定。

  总之,对证据必须从确实性、充分性两方面进行审查核实,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证据确实、充分是查明事实的必要条件。

  五、从诉讼程序看证据审查方法的适用

  与民事诉讼的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三个阶段相对应,对证据的审查核实也依次分为开庭前的初步审查、法庭调查阶段的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三个阶段。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证据都必须经过这三个阶段,否则不能认为是纳入了诉讼程序。

  在开庭前的准备阶段,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证据材料是否属实,并将基本属实的材料联系起来互相印证,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对认为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联的予以采纳,对存在疑问的及时询问当事人,适时收集新的证据。在这个阶段上,对证据审查核实的主要方法是当事人对证据的辩论(通过起诉与答辩而实现)、审判人员对证据材料的分析;对尚有疑问的,应询问证人(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指派鉴定、对现场、对物证进行勘验。总之,大部分审查工作都集中在这个阶段。

  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审查核实的主要方法即是质证(包括证人之间的对质)。具体讲,就是当庭询问证人,或宣读未到庭证人证言,并经法庭许可,由当事人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发问;如果有两个以上证人所作证言有矛盾时,允许证人对质。

  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权进行辩论。但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辩论并不只限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只是证据辩论最集中的阶段。

  综上所述,对证据的审查是审判人员的主要任务,也是保证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减少错案的前提。当然探讨证据制度对提高审判人员办案水平也具有重要意义,以上必有拙劣之处,望批评指正。[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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