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
更新时间:2012-12-10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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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51-5-19【失效时间】【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最高
【法规标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
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
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
审判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51-5-19
【失效时间】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可否试行书面审判的批复
195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法院:
5月12日民字第5号报告阅悉。经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对事实及证据都已确实弄清的上诉案件,你院亦可试行书面审判。但对此类上诉案件的案情事实和证据,均须特别慎重审查。如或稍有疑义,仍需经过传讯和调查,不应轻易书面判决。试行后的情况希及时总结或在以后的报告中加以叙述,供研究。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对事实已明之上诉案件不进行传讯是否可行的请示 民字第5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审理上诉案件中,在核阅原审判卷时,有的将案情事实及证据,都已弄清,这类上诉案件,如仍进行传讯,似无必要。本院意见,为了节省人民时间,不误生产,对此类上诉案件,即不再进行传讯,仅是另制判决书
送达当事人。这样是否妥当,请鉴核示遵。
195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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