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证据法的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2-12-10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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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一段时间内,某工厂发生数起女工在晚上下班途中遭到强奸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有进展,侦察组决定派一名美女警察经打扮化妆后作为诱饵,某天晚上,歹徒张三出现袭击女警时被当场抓获。问:张三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张三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袭
在一段时间内,某工厂发生数起女工在 晚上下班途中遭到强奸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有进展,侦察组决定派一名美女警察经打扮化妆后作为诱饵,某天晚上,歹徒张三出现袭击女警时被当场抓获。
问:张三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张三是否构成犯罪,要看袭击女警时是否导致女警受伤、受伤程度如何,还有张三的主观心态是什么,是否还有其他犯罪的证据。如果张三以强奸的目的去袭击女警,就此一次来说,应当构成了强奸罪(未遂)。 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引诱的方式收集证据、抓捕犯罪嫌疑人,理论界确有不同看法,认为引诱别人犯罪不能作为认定犯罪的依据。但就本案而言,如果只是女警经过此处,并没有主动引诱(如果主动引诱可能就是卖淫了)的行为,应当将张三袭击的行为作为犯罪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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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欺凌殴打父母。虽经两次经历刑事处罚,是否可以免除,是否正确
以上观点是错误的。在我国,个人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力,一个人生下来即受法律保障,父母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但儿女并不是父母的财产,可以任意处置。特别是触及刑事犯罪的,更非可象民事案件一样可以调解协商。但此事社会危害性小,有村民联保的话,一般可以从轻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