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13-01-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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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刑事证人除了真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秩序等的义务,还有证人特有的权力。刑事证人的权力有哪些呢?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充分、准确、清楚地提供证人证言,证人有以下法定权利: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2、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查看或向其宣读证言笔录,对其中的遗漏和错误,有权要求补充和更正
导读:刑事证人除了真实陈述事实、遵守法庭秩序等的义务,还有证人特有的权力。刑事证人的权力有哪些呢?找法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
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充分、准确、清楚地提供证人证言,证人有以下法定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2、有权向司法人员要求查看或向其宣读证言笔录,对其中的遗漏和错误,有权要求补充和更正;
3、有权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的人身侮辱行为提出控告;
4、有权要求在侦查阶段对其姓名予以保密;
5、有权在法庭开庭前3日,收到通知证人出庭的通知书;
6、有权要求司法人员对其采证时,出示所在公安、检察、法院机关的证明文件;
7、有权对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提出控告;
8、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补偿其出庭作证所支付的费用或因作证而影响的正常收入。
刑事证人持有的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充分陈述权
人民检察院必须保证证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3、核对笔录权
询问证人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4、证件知悉权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5、侵权控告权
证人对于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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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受到哪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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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受到的限制有哪些
1. 行政诉讼法的第73条规定表明,外国当事人在我国进行行政诉讼,有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2. 外国当事人既可以委托我国律师参加诉讼,又可以委托其他人代理诉讼,还可以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各项诉讼行为。
3. 但是,如果是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则必须委托中国律师机构的执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4.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中国律师机构下的律师才有权在中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各种诉讼活动中以律师身份代理当事人进行各项诉讼活动。
5. 外国律师可以参加中国的各项诉讼活动,但只能依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到各项诉讼活动中来。
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那些权利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以下权利:
1、有要求核对、补充或者改正讯问笔录、法庭笔录的权利;
2、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以及刑讯逼供的行为,有控告的权利;
3、有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的权利;
4、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即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5、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利,即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6、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
7、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退保证金、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有申诉或控告的权利;
8、有要求出示物证并对物证进行辨认的权利,有要求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当庭宣读,并要求审判人员听取自己意见的权利;
9、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的权利,在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1、对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上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权利;
12、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
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犯的,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1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