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询问是一种侦查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相关证明文件或工作证件。刑事侦查中调查询问的方法,在实践中又分为三种不同的形式:
1.走访式。侦查员在刑事案件发生或案情所涉及的范围里,对应调查询问的人员,要深入到他们的工作、学习、生活等场所进行个别的走访,这种就是走访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走访式”调查询问的优点,是方便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侦查机关陈述或提供证言,也能消除或减轻询问对象不必要的紧张情绪,以利于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2.开座谈会式。这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不是对已经确定的证人、知情人所采取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它恰恰是为了发现被害人、证人、知情人或为开辟刑事事件侦查的线索来源或为证实、解决侦查中遇到的某些专业性问题而进行的一种公开调查询问的形式,多是在侦查机关采取摸底排队的侦查措施时同步采用。但应十分注意,开座谈会式的调查询问方式,只是对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了解方式,以达到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发现案件知情人的目的,而在对事件知情人、证人询问有关案情时,只能单独进行,不能违反询问证人要单独进行的原则。
3.通知询问式。对询问对象,事先通知他们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进行调查询问,即是通知询问式的公开调查询问形式。这种询问形式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形成的。在重、特大案件侦查中,若是在被害人、证人的单位、住所进行询问,有不便之处,如容易发生外界的干扰或者泄露案情,也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证人安全。所以,通知询问对象到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实行调查询问能够避免上述不利因素对询问效果的消极影响,保障询问工作顺利进行。
在证人不愿竟如实作证时,侦查人虽将其安排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地点进行询问,可以对证人形成一定压力,促利于促使其如实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