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是举证责任理论的基础,从不同的概念出发,便会构筑起不同的举证责任理论体系。简而言之。所谓举证责任,就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的义务,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之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提供证据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当前,学者对举证责任概念的认识有多种,比较通行的一种观点为“双重含义说”。该说认为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上称之为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行为责任,行为责任又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法院的责任;二是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由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理论上称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简称结果责任。行为责任依附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反映举证责任的本质。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是举证责任概念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形式和内容、程序和实体、动态和静态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没有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从研究的发展趋势来看,学者逐步由注重行为责任转为注重结果责任。
(二)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解决了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即由负有举证义务而又举证不能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如果案件的全部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仅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而且会造成该当事人举证负担过重,从而影响到诉讼效率,所以有必要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以利于发现事实真相,并体现诉讼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这便涉及到了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